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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黑扫黑有恶除恶 清晰确定特征范围精准打击恶势力

2019年05月10日09:16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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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清晰确定特征范围精准打击恶势力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2018年1月以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掀起凌厉攻势,一大批黑恶分子、村霸恶痞及背后“保护伞”被依法严惩,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随着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督导工作的全面开展,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下沉各地,社会风气更加和谐清朗。

什么是黑?什么是恶?各地在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为了让一线执法更加精准,4月9日,全国扫黑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明确法律政策界限,定义“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意见明确,既要防止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倾向,也要避免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学者。

及时铲除恶势力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

“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具有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能。及时严惩恶势力团伙犯罪,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违法犯罪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告诉记者,在前期扫黑除恶过程中,基层出现了一些扩大化苗头,将不应该认定为黑恶势力的行为认定为黑恶势力;同时也有一些案件应当认定构成黑恶势力,但因为界限混淆而没有认定。

林维强调:“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刑法二百九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相应刑罚。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恶势力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强军分析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滋生都有其特定的社会环境,并且都应当有所特指。

“我们需要对恶势力进行符合中国国情的界定,而不能采用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诸个特征上降一格处理的方式。”王强军说。

林维注意到,与以往相关法律文件对恶势力的界定相比,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增加了“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表述。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一表述限定了恶势力所包括的违法犯罪的主要范围,成为一个构成要件性质的特征。这一要件要求恶势力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特定的主观动机,并且要求其直接针对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普通民众的安宁生活产生直接的危害。因此,恶势力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林维说。

排除普通刑事案件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可能

4月18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天津天狮”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系列案一审全部审结完毕,涉案115人全部获刑;

4月23日,云南。日息3.78万元的一“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景洪市法院一审宣判,6人获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第二个年头,战果累累,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数据显示,自2018年1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至2019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工作,如何依法公正定罪量刑,备受关注。

王强军研究认为,恶势力经历了从口语化表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再到成为法律术语的演变过程,伴随这一演变的是对其含义和特征认识的加深,并且逐渐认识到其并不是口语化表达和内涵模糊的恶势力团伙,而是具有特定的内部结构和相对明确的犯罪目标的组织体,其组织结构完全符合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以往的司法文件仅仅规定恶势力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虽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但成员较为固定其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林维分析说。

“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两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样避免了将纯粹临时纠集,纠集者分别和不同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成员完全不集中、不固定的若干次共同犯罪,仅仅因为有一个共同的纠集者,就将所有人员都认定为恶势力,从而扩大了恶势力的不正确适用。另外,对于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林维说。

“与此同时,意见还明确指出,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林维说,这一厘清更为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范围,排除了一般纠纷所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成为恶势力犯罪的可能,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本身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

打准打实打早打小将恶势力消灭于萌芽状态

在恶势力形成尤其是恶势力犯罪持续过程的认定上,较之2018年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更为严格。“此次意见明确要求行为人是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样就避免了对于那些持续时间还很短暂的团伙被认定成为恶势力。”林维说。

意见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一次犯罪活动,可以是犯罪活动和若干次违法活动的集合,但不能将并不包含一次犯罪活动的多次违法活动理解为此处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

林维补充说:“为了避免有的犯罪活动单次均不成立犯罪,从而似乎欠缺这一特征,意见指出,可以将几次违法行为累加后作为一次犯罪处理,然后和其他单独计算的违法行为合并计算符合‘多次’要件后,认定成立恶势力。”

王强军强调:“如果我们对有组织犯罪界定得非常准确并且掌握了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不存在‘黑打’和‘放纵’的情形,那么就会得到民众的支持。因此,我们在处理有组织犯罪尤其是‘恶势力’犯罪时,应当谨慎认定恶势力。在理解和执行‘扫黑除恶’的刑事政策时,我们也应当做到对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准确界定,要明确恶势力的含义和特征。如果在恶势力的含义和特征的界定上不明确,那么在司法适用中就会出现恣意出入人罪的现象,并且容易导致在处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问题上发生错误的结果。”

“意见对于恶势力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程序、责任的规定,表明了司法机关严惩黑恶势力的雷霆之势和坚强决心,通过打早打小,将黑恶势力及时消灭于雏形或者萌芽状态,防止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稳定;但同时又要打准打实,实现精准打击,罪刑均衡,这是刑事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前提。”林维说。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是扫黑除恶的初衷。中流击水正当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压严打态势不能减,但也绝不能异化成为解决其他无关难题的捷径,被抹黑和污名化。(记者 张晨)

(责编:孟瑶婷(实习生)、尹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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