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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检方首次向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

15名海龟围猎者赔偿657.6万元

2019年05月23日16:37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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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舟山5月23日电 在“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以及“5.23世界海龟日”来临之际,5月22日上午,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对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破坏海洋野生动物保护资源的3件15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当天下午,舟山市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在舟山联合召开“守护海洋”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通报该案相关情况。

海龟是一种古老而神奇的大型海洋爬行动物,被称为海洋“活化石”,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链条却在血腥地伤害着海龟这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龟是保护动物”的理念经过多年普法,早已在舟山当地深入人心。既不能卖,也不能吃,被误捕的海龟常常不是被放了,就是被扔了。对此,做了十几年水产生意的沈某某已是习以为常。

一次偶然的机会,沈某某在广东发现,当地有人高价收购海龟。在舟山“一文不值”的海龟,竟然价值千金!从广东回来后,沈某某开始有意识地收购海龟,并由他人长途贩运给在广东的林某某。去年10月18日晚,普陀区公安机关在辖内塔岭下村的一处树林里发现了一辆可疑的厢式大货车,当场查获冷冻大海龟107只,随后,车主兼贩售团伙负责人沈某某落网。

在舟山做水产生意的杨某某、陈某某一伙,以及刘某某一伙在得知“海龟生意”有利可图后,也纷纷进入海龟买卖的“行业”中,充当起收购、运输、出售、居间介绍等角色,形成了一条贩卖海龟的非法利益链。经调查,2015年至2018年期间,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明知出售、购买海龟为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在舟山定海、普陀的各个码头收购海龟,由姜某某等人长途贩运给广东林某某等人。全案涉及海龟236只,其中214只已死亡,22只存活。另外,还有近百只因不知去向,证据无法固定而不能认定。

今年4月18日,舟山市检察院就该批案件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登报公告。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报经浙江省检察院批准同意,舟山市检察院依法向宁波海事法院就该批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5名被告在各自的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657.6万元,鉴定评估费1.00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介绍,该批案件除已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外,刑事部分也在办理中。新闻发布会披露,非法海龟交易屡禁不止,归根结底在于没有对海龟交易的全链条进行打击。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舟山市检察机关将引导侦查机关从查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向上游非法捕捞、初次收购和下游的买家延伸,深挖线索,以有力打击海龟非法交易链条。同时,检察机关还将延伸检察职能,在禁渔期对船老大等进行集中法治宣讲,从源头处切断海龟交易的来源。

另据了解,今年3月起,舟山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专项行动开展2个月来,全市已办理涉海公益诉讼案件14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7件,民事公益诉讼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4件,涵盖了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近岸固废污染、污水直排入海及海域使用权过期等问题。(彭波 范跃红 曹雯婷)

(责编:朱紫阳、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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