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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为民好榜样候选人:重庆 陈和初

2019年05月23日16:09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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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初,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人民调解委会员专职人民调解员。

1984年起从事司法工作,三十年的司法工作经验,赋予其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2015年起,陈和初从应聘社区网格员开始,到街道“和为贵”品牌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再到主持日常调解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副站长,年近七旬的他一直发挥余热,奔走在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之中。

陈和初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会做群众工作,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

2017年,当事人袁某某高中毕业之后进城务工,与好友唐某某在龙山某快餐店打工,快餐店老板柏某某提出口头用工协议,试用期为5天,试用期期间不付劳动报酬,只提供食宿,试用期通过之后每月底薪2100+200元的全勤奖。两人在实习的第三天,老板以“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为由将唐某某予以辞退。袁某某看到好友唐某某被辞退,商量后决定一同离职,离职后,两人向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

事件争议点在于口头劳动协议具备何种效力,柏某某一再辩驳说对于没有做完实习期的员工,自己都没有付过一分钱,再者说自己只是辞退了唐某某,袁某某是主动离职,自己还没有追究袁某某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简直不可理喻;袁某某则要求柏某某按照《劳动法》给予自己和唐某某三天劳动报酬,柏某某以口头协议也是有效合同拒不给付。

对此,陈和初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给柏某某进行了讲解。袁某某和唐某某既已付出劳动,柏某某就应当向袁某某和唐某某支付劳动报酬,柏某某提出的口头劳动合同本来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行为。

但于情,柏某某本来只辞退了唐某某,袁某某在未告知柏某某,就跟唐某某一起离职,确实也对柏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酌情考虑了双方情况,唐某某的工资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给付,袁某某的工资应扣除适当部分给柏某某作为经济补偿,最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

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及时审查、及时办理,对当事人情绪及时疏导,防止矛盾激化,面对突发情况,临危不惧,敢于啃硬骨头,特别是化解疑难复杂案件、历史积案、有可能民转刑的案件事迹突出。

2018在资中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凌某在施工过程中,被工地塔吊落下石块击中头部,当场死亡。死者配偶杨某、死者儿子凌某以及20余位家属与公司方发生了激烈争执,龙山街道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以陈和初前去调解。

在分别听取公司方负责人、死者家属的要求和意见后,陈和初指出:一旦认定死者属工伤死亡,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以上年度社评工资为基准,而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案中,死者配偶、儿子均不属于供养范围,不能计算抚恤金,但死者对其岳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其岳父母应得到供养亲属抚恤金。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劳务公司方赔偿人民币120万元,先行支付60万元,待依法安葬后,再支付剩余60万赔偿金,最终事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在主持调解之余,他坚持发扬龙山调委会 “千方百计、千言万语、千辛万苦”的“三千”精神,时常深入社区、企业、学校等场所进行人民调解知识和法律知识宣讲活动,在讲解中将现实发生的案例同法律知识宣传、民间纠纷化解紧密结合起来,用身边人讲述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讲解生动形象,深入浅出,深受广大群众欢迎。

至目前,已累计深入基层开展法律知识宣讲活动30余场次,培训人民调解员达2000余人次,成为了深受龙山群众喜爱的“普法人”。

(责编:叶子悦(实习生)、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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