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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份数据垄断报告发布 专家认为平台不能限制消费者权利

2019年05月28日00:14 |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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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内首份数据垄断报告发布,专家认为平台不能限制消费者权利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所、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发布了《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报告,这是国内首份研究数据垄断的学术报告。

  报告显示,个人数据在产生上具有独特性,即个人数据是被收集方与收集方共同作用的产物。被收集方实施的相关行为需要借由网络平台或传感器等载体进行记忆与存储才能形成数据。此外,个人数据从根本上来说,蕴含着强烈的人身属性。也因此,个人数据权利的归属、应用与流通应有其独特规则。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列》(简称GDPR)对于自然人的个人数据权利的相关规定,如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等一般属于被收集方作为强权利人的独有权利,我国有关个人数据权保护的法律亦是如此。具体而言,个人数据带有强烈的被收集者的个人属性,易被滥用并危害被收集者的人格与财产利益,因此需要法律上的特殊防御,赋予被收集方知悉数据收集与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的权利,决定是否允许此种收集与存储的权利,要求查询与对错误或不完整数据进行更正或删除的权利,以及对于未经同意而收集或使用个人数据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并对因此造成的民事权益受损的情况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数字经济时代,原有的市场竞争行为和监管方式都可能发生变化,产生一些新现象。例如,由于互联网的“赢者通吃,一家独大”特点,规模较大的数字平台很容易实现某种程度上的“自然垄断”,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却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因为现有的反垄断规则是针对19世纪的巨型企业设计的,不适应数字时代需要。简而言之,数字时代的垄断更容易,反垄断更难,对垄断行为的反制更广泛。

  腾讯旗下的微信APP作为中国目前最大的互联网流量APP,代表了一种强链接社会关系,通过好友及朋友圈等产品生态,几乎将全部的互联网熟人关系圈社交资源控制在手。近年来突出重围的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属于弱链接的社交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市场竞争秩序问题、市场资源配置问题,即上述法律风险已经凸显。以腾讯与多闪之争为例,腾讯认为微信和QQ产品平台上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的用户头像、地区、好友关系等数据,是腾讯公司进行商业竞争的重要核心资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亦对这一诉求予以认定,但用户头像等数据属于腾讯公司还是用户本身,国内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可循。欧洲的GDPR认为所有的数据必须是最终用户可以完全控制的,这种控制体现在:他们可以自主决定分享或不分享哪些内容,以及在注销账号后自身遗留信息的“被遗忘权”。

  图为《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发布现场

  中国体制经济改革委员会研究员,原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认为,平台对消费者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不能影响到消费者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平台不能把消费者关在一个透明玻璃构成的房子,这个房子看似是透明的,实际上则有很多潜在的限制。

  对数据竞争政策的讨论需要基于对“数据”的定义,李青认为,数字经济背景中,经济活动参与主体自身的信息、经济活动的信息记录、信息记录的多种集合统一构成“数据”这一概念,这是数字经济下的最基本和最底层的一个概念,影响到下一步对各种行为的判断。在这一概念基础上,对于数据的讨论,需要厘清讨论的是数据交易行为本身,还是以数据技术作为支撑的交易行为。

  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行为,则需要考虑到共享的条件,共享的原则以及共享的对价。基于这一标准,规模相当的企业之间可以实现数据共享,企业规模差距过大,则无法体现数据共享的经济对价。

  对于个人权利与平台经济效益的冲突,李青认为,数据的公开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效率,但从公平角度来讲,适当放慢效率比迫使用户成为“透明人”可取。开放是首要的,但在开放的过程中则需要注意设立边界。

  数据驱动能力的悬殊差距使得大型企业有能力阻碍创新、强化自身支配地位。例如,运用大数据识别潜在竞争者,并迅速部署排除新兴竞争力量的策略,包括妨碍其接触必需数据或及时将其收购,进而阻隔创新源泉。

  超级平台之所以能够成为市场寡头,是因为其通过自身营造的网络生态系统吸引千万流量、汇聚海量信息,进而形成网络效应。因此,数据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对数据的控制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及转换成本,带来了赢者通吃的局面。如果任由平台集中数据影响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将丧失数字经济的发展先机。

(责编:冯粒、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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