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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被负债”一方该如何寻求司法保护?债权人又该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陷阱与救济

2019年05月29日08:20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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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夫妻共同债务:陷阱与救济

记者 张哲 摄

“虽然那时候我们是夫妻,可我根本不知道吴吉昌找陈楚借钱,我和陈楚也不熟悉。更何况我一分钱也没有花过,为什么要让我和他一起还钱?”在谈起与丈夫吴吉昌离婚后莫名其妙背上的35万元债务时,65岁的重庆退休老人王渝文既痛心又无奈。原来在离婚之前,吴吉昌曾向陈楚借款30万元逾期未还。离婚之后,陈楚起诉吴吉昌和王渝文要求其承担包括利息5万元在内的35万元债务。2016年9月,法院一审认定吴吉昌所欠陈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王渝文找到了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8年1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6月,原审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所有债务和利息由吴吉昌一人承担,王渝文不再承担该笔债务。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这样的例子,一对夫妻离婚后,一方突然有一天被告知前夫或前妻私底下欠了巨额债务,一旦这些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麻烦、纠纷也随之而来。”承办该案的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官贺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看来,实践中,离婚时一方“被举债”的问题屡有发生,如果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到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如何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之间实现平衡,考验着立法、司法智慧,也驱动着相关法律不断修正、完善。2018年1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为更好地解决类似法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债务的“陷阱”

和王渝文一样,32岁的连小颖也差点背上前夫郑加文的2018万元债务。2008年5月,连小颖与自由恋爱多年的郑加文一起步入婚姻殿堂,很快有了儿子。在郑加文生意日渐兴隆,家里也因为房屋拆迁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夫妻二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2016年2月,郑加文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连小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郑加文在诉讼离婚时主张,他与案外人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并附有银行单据为证,共计2018万元,称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一半。

2016年8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连小颖和郑加文离婚,对郑加文主张的2000余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未予支持。连小颖说,法院查明,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该合同上载有案外人与郑加文的签字,但郑加文对该笔巨额借款的用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她本人也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一审法院判决后,郑加文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8年11月26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郑加文对所主张的2000余万元借款,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也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故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诸如连小颖这样的案件并非个例。今年3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审判工作通报》。通报指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团河法庭自2014年至今已审结含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在内的家事案件共计3500余件,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近30%。其中,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73%,而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可见,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范静向记者介绍,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借款类纠纷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占比一直较高,数量不容轻视。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到诉讼各方的相关利益。

新司法解释给被负债者带来转机

2003年,最高法起草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通过该解释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但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复杂,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了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极端案例。

因前夫詹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浙江省金华市女子张小倩差点“被负债”265万元。2014年7月15日,詹伟以短期周转为由,向朱勤借款3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之后詹伟仅归还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朱勤认为,詹伟的借款发生在与张小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张小倩认为,她已经与前夫撇清了关系,何况自己连朱勤的面都没有见过,这些债务不关她的事。于是,她不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辩,接到开庭传票后,也没有参加庭审。2016年2月24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判决詹伟、张小倩共同偿还朱勤本金及利息265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小倩在工资被冻结、住房被查封后万分焦虑,她赶紧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恰在此时,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同时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其中规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

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一方面,借款合同上并无张小倩签字确认,出借人朱勤以及借款人詹伟也未告知张小倩;张小倩对涉案借款的来龙去脉并不知情,故难以证实张小倩与詹伟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另一方面,涉案借款并非用于詹伟家庭生活,亦未为家庭添置共有财产,且显然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对于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个人巨额举债,不能简单根据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涉案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2月1日,经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再审判决,张小倩无须承担前夫的债务。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许多像张小倩这样的被负债者的呼声获得了积极回应。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桂芳芳认为,与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相比,新司法解释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进一步细化规定,将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更容易明确债权人和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合理划分,可以说是对解释(二)第24条的重大修订。

夫妻共同债务须为“共同意思表示”

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究竟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根据新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解释,夫妻作为平等的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以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重要信息,在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行使平等处理权,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处理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应当优先保护。此外,如果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是夫妻一方个人举债,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2018年4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了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判决李红不用承担前夫张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328万元债务。

2014年6月4日,张明向赵茜之夫借款200万元,并立下借据。同年6月23日,张明与李红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同年8月9日,赵茜之夫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随后赵茜与张明就该200万元借款重新签订借条。2016年借款到期后,经赵茜多次催收,张明仍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赵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明、李红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28万元。

案件开庭时,张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前妻李红则称,该债务数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在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赵茜应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向法庭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张明的个人债务。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茜要求张明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李红应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问题,虽然该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大额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庭审中双方确认2014年6月4日的借据和2015年1月4日的借条均无李红的签名,且李红事后没有追认,赵茜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张明和李红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于赵茜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红应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款200万元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且借据上无李红签名,事后其也未追认,赵茜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张明和李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亦无法证明两人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红不具有承担偿还该债务的义务。”该案法官表示。

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目前,很多“被负债者”面临的问题是,有些案件根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可能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都结束了,该走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这些人怎么办?

对此,黄绮建议,对无端背负巨额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来说,当事人在依法提起上诉、向法院申请再审后,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依法向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巡回法庭)和检察院提出申诉,通过法院内部发现错误直接提起再审或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维权。

对于正在或者可能面临“被负债”的人群来说,共债共签已成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原则之一。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副院长佟淑看来,就该院审理的借款类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来说,夫妻双方在借据上共同署名的情况极少,仅占此类案件的5.71%。这存在未署名方确不知情的情况,也存在债权人法律意识不强、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立据的情况。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法官刘敬指出,新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即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大笔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两人一同在借据上签字,这就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该原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江苏省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莉向记者解释说,对债权人而言,首先,应由债务人的配偶和债务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其次,如果没有共同签字的,应通过由借款人的配偶事后追认的方式来补正,所以要注意保存这方面的证据;最后,如果没有共同签字,事后也不追认的,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其共同的意思表示。

“另外,此类案件被告方普遍存在回避应诉、逃避应诉的情形。表现为案件缺席审理的比例较高,达到52.2%。缺席审理率高,导致诉讼各方不能充分地举证质证,更无法围绕争议焦点形成有效辩论,不仅降低了庭审效能,给案件事实的查明也增加了难度。”佟淑表示。与此同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多样,资金来源和用途越来越复杂化。而且婚姻生活既存在私密性,又存在日常性和混同性,外人很难搞清债务的真实用途,夫妻任何一方难以举证款项用途,造成调查取证难。

对此,林晓莉建议,一是积极应诉,不要消极避诉。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声称债务与自己无关,不配合法院调查,甚至不出庭、消极应诉。这非常不利于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最终可能因此承担败诉风险。二是提升证据意识,积极举证。未具名举债一方要提升证据意识,对于配偶因赌博、吸毒等恶习造成的债务,要保留证据,一旦被诉可以据此抗辩。三是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扶持与监督相辅相成。中国素有“女主内、男主外”的传统,虽然现在社会经济已经比较发达,但这种传统对民众婚姻生活仍有一定的影响,对外经济交往尤其是大额交往由男方负责的居多。对此,夫妻双方应多注意共同为家庭款项的使用出谋划策。(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刘亚

(责编:叶子悦(实习生)、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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