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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暗刷访问流量”案履行完毕

花钱买点击,法律不保护(新闻看法)

本报记者 徐 隽
2019年06月05日04:5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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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向“暗刷访问流量”案当事人双方送达判决书。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收到了双方当事人主动缴纳的非法获利款,案件顺利履行完毕。这是全国首例“暗刷访问流量”案,5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进行了全网直播,网络观看点击量达200余万。

  据案件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介绍,被告许某向原告常某某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提高点击量,15天刷出2700万点击量,并假借虚假流量误导网络游戏玩家。因被告未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涉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绝对无效”,并作出收缴常某某、许某非法获利16130元、30743元的决定书。

  “暗刷访问流量”误导网民,被判合同无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作出全国首例“暗刷访问流量”案判决,认定了涉案合同无效,让互联网领域暗刷流量这条“灰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流量被认为是附带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真实的流量能够体现用户对网络产品的真实使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网络产品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成为判断网络产品的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乃至市场潜能等的重要因素。

  张雯说,本案涉及的行为,是“流量作弊”行为,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

  因涉案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全部收缴”“予以返还”“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等情形。本案为何适用“全部收缴”,而没有适用其他方式?

  据该案审判员、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佘贵清介绍,司法裁判不仅仅是审结个案,更关系到对互联网领域的价值引导和规则树立。本案中,虚假流量业已产生,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庭审受到教育、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向法院缴纳了非法所得。

  发出司法建议,联手治理互联网乱象

  为进一步净化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保护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环境,北京互联网法院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互联网行业中“暗刷访问流量”主要存在的领域,并发送了司法建议:

  加大对欺诈性点击问题的跟踪研判,通过对个案的研判,厘清欺诈性点击的认定标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防止交叉和边缘领域监管的灰色和真空地带;加大相关领域监管机构的技术力量,增强发现、取证和鉴定违法行为的技术能力;加强执法宣传力度,让公众知晓互联网领域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向北京市公安局发送了司法建议:

  加大对“暗刷访问流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技术合作、业务合作,共同联手治理互联网乱象;加大执法宣传力度,让公众知晓合法利益和不法行为的边界。

  张雯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的普法工作还任重道远,互联网法院将坚持把每一个典型案例的审理变成一堂有内容、有态度的法律公开课。


  《 人民日报 》( 2019年06月05日 11 版)
(责编:袁勃、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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