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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2019年07月07日10:31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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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北立法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纸屑等废弃物的行为怎么罚?对见义勇为、志愿捐献等行为如何奖?高层抛物、携犬出户不束犬链、在楼梯间给电动车随意充电等不文明行为,到底谁来监管?这些事情可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起草和三次审议,今年5月3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文明习惯的养成,既需要正面提倡引导,也需要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入法治保障的新阶段,有了向不文明行为说“不”的法律武器,将有利于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文明行为、引领文明风尚。

  方方面面立规矩

  “《条例》既是体现党中央提出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回应河北省委号召、百姓呼声、人大代表建议的具体体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在接受采访时说。

  据了解,《条例》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主线,聚焦了环境、交通、乡风、社区等方面的社会热点,从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公共交通、乡村文明、社区文明、旅游文明、网络文明、就医文明、职业文明、家风文明、个人生活文明等11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关于广场舞噪声、电梯抢进抢出、高空抛掷物品、占道经营等公共秩序问题,《条例》第9条中规定,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自觉遵守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随意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关于随意涂写建筑物、随地便溺、随意抛撒丧葬物品、露天烧烤等公共环境行为,《条例》第10条明确,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不在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播放哀乐,播放哀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毁损共享单车、强座霸座、占用应急车道等行为,《条例》也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不得强占他人座位;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不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

  在日常社区生活中发生的诸多不文明行为也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第12、13条中规定,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个个肩上有担子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面广,牵扯的部门多,监管难度大,仅靠单一部门、单一组织力量难以胜任,需要明确人大、政府、社会、公民的各方职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介绍,《条例》本着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的理念,确立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人大监督、政府组织、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条例》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邀请人大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

  在政府统筹方面,《条例》积极协调多方联动。其中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是文明行为的见证者,更是推动者、实践者。基于此,《条例》第7条规定,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条例》还规定,行业协会、窗口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区、学校等依法制定自律章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自律自治规范,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为保障文明行为的顺利开展,《条例》从人员服务、硬件设施保障等方面予以规范。第29条规定,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工作,并保障义务劝导员的合法权益。

  义举表彰错有罚

  “培育文明新风不光是一个口号,更要有具体的做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刘汉春说,《条例》对文明行为给予支持鼓励和宣传引导,让榜样的力量飞入更多寻常百姓家。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见义勇为、无偿捐献、慈善公益、志愿服务、应急救护、文明传播等高尚行为予以大力鼓励与支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荣誉称号获得者予以优待。

  相对于对文明行为的鼓励支持,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约束,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约束,才能逐渐让人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曝光、罚款、“黑名单”监管等,都是《条例》规定的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约束措施。

  《条例》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其行为事实、证据等信息;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不文明行为举报激励措施,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条例》还充分利用信用管理平台,对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一律记入个人档案。其中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准确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个人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纳入所在单位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考评内容。

  《条例》坚持“正面清单”要守、“负面清单”该罚的处置方式,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呼声较高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其中第44条至49条,对不束犬链、影响公共环境、随意堆放、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打击报复救助人、举报人等行为分别设置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尤其是在第50条中规定,对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记者周宵鹏 通讯员梅晓)

(责编:孝金波、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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