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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一借赌行骗人员因诈骗罪获刑四年半

2019年08月02日08:28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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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千术”控制输赢 “赌局”实为骗局

五花八门的赌博“千术”曾是电影中吸引眼球的经典桥段,可北京市顺义区的杨某却想借此走上“致富之路”,他通过设赌局行骗,前后共骗取他人人民币近40万元。日前,经顺义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顺义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手艺活儿”激起贪欲 多人共谋设赌局

2017年9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两度被判刑的杨某服刑完毕。出狱后,杨某并没有踏踏实实去找份正经工作养活自己,总想着碰运气、挣快钱,玩牌赌博便成了他的家常便饭。

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认识了“会手艺”的刘某,二人一见如故。刘某当场向杨某展示了自己的“千术”绝活儿,在牌场上一直手气不佳的杨某一边看得心潮澎湃,一边嗅到了发财的门路。长期混迹牌场的杨某知道不少土豪玩家,心想只要能钓上几条“大鱼”,好日子就不远了。

几天之后,杨某向刘某分享了自己的“致富经”:“运气不够、千术来凑”,二人一拍即合,约定一起设假牌局行骗敛财,并细化了分工。

杨某负责物色“有油水”的“猎物”,引其上钩。同时,为了显得更加可信,避免让人看出端倪,他还找来了几个人当“牌托儿”,并为大家提供赌资。刘某则“技术入股”,凭借“千术”及自制的骰子等赌具掌控牌局输赢。钱款得手后,按照约定由杨某分给刘某及“牌托儿”数目不等的好处费。

高二学生误入骗局 半天被骗20余万

2018年2月的一天,杨某在赌场中认识了某校高二学生小明(化名),小明家境富裕且沉迷赌博,正是杨某心心念念的“大鱼”。杨某伪装成仗义大哥,刻意拉近关系,小明很快便步入圈套,答应前往其家中赌博。

一天下午,杨某在其家中开设了赌局,并联系了何某、李某、韩某等“牌托儿”及刘某提前到场。杨某给众人发放赌资、分配任务之后,刘某给大家安排了座次,演示、教授码牌、洗套牌的技巧及自制骰子的使用方式,还演练了牌局上串通、配合的暗号。小明到场后,杨某等人佯装正在玩牌,小明旁观了几局后,便加入了牌局。众人按照事前计划,开始“大展拳脚”,刘某频频“出手艺”掌控牌局,为诱引小明“输”得更多,刘某还在小明想弃牌时刻意让他赢了几把。

输多赢少的恶性循环下,小明很快便在半天之内“输”掉了20余万元。在小明赌资告罄后,杨某还很“贴心”地为他联系了高利贷借款。因无力偿还高利贷,小明的父母报警,杨某等人相继落网。

经查,杨某等人在“套路”小明之后,还以相同手段骗取了马某18万余元。

赌博还是诈骗?公诉人当庭释法解疑

此案开庭时,有辩护人对案件定性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定为赌博罪而非诈骗罪。公诉人指出,此案属于赌博型诈骗犯罪,与圈套型赌博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圈套型赌博是指通过采用设置圈套的方式诱骗他人参赌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在于通过赌博进行营利。虽然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采用了一些欺诈的行为,但是该欺诈行为是为了诱骗他人参赌,保证赌博的顺利进行而实施的,赌博的输赢主要还是靠行为人掌握的赌博技巧,并且依靠一定偶然性来完成的,行为人并不必然控制赌博输赢。

而在赌博型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弄虚作假,支配、控制赌局的输赢,单方面确定赌博胜败的结果,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误以为自己运气不佳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此种行为属于以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实质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以“出千”的行为控制赌博胜败结果,明显属于赌博型诈骗犯罪。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诈骗罪对杨某处以刑罚。刘某等另外6人另案处理,目前正在审理中。(简洁 耿辉辉 胡帅)

(责编:管福华(实习生)、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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