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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词条编者诉搜狗被驳回 法院:平台不构成侵权行为

2019年08月17日18:57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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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孝金波、实习生杨佳佳)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8月15日,刘钰龙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刘钰龙全部诉讼请求。

因发现搜狗百科中的“仓鼠”词条内容,与自己在百度百科发布的词条完全一致,却未署自己的名字,百度百科词条发布者刘钰龙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并将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发现词条被抄袭 要求更改署名却被驳回

据刘钰龙陈述,2018年5月4日,他开始对生物分类学词条“仓鼠亚科”进行资料的整理,2018年5月6日截稿并在“百度百科”内发布。2018年5月9日,刘钰龙进行了该月的最后一次修正。

2019年2月2日,刘钰龙发现“搜狗百科”中的“仓鼠”词条,在文字描述、板式编排、图片选用上与他在“百度百科”内编辑的“仓鼠亚科”词条完全一致,但未署自己的名字,亦未通过其他方式注明引文出处。当晚,刘钰龙就通过搜狗百科“反馈侵权信息”入口,向被告工作人员反映问题,并附自己的身份证和原著以及侵权词条的链接,要求工作人员修改词条贡献者署名。

第二天,搜狗公司以邮件回复刘钰龙,并以“该词条为贡献者编辑,内容并无问题也有参考资料,不符合删除要求”为由不作处理。

刘钰龙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于是将搜狗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编辑词条是用户行为 平台不存在侵权行为

庭审中,搜狗公司诉讼代理人提出,搜狗公司运营的搜狗百科是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所有百科词条均系网络用户创建、编辑修改、上传,搜狗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且用户采用了符合平台所定规则的方式进行词条创建、编辑与修改,搜狗公司无主观侵权意图。

对于刘钰龙的申诉,搜狗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由于刘钰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词条的内容由刘钰龙首次创建、编辑,无法证明他是该词条的著作权人,因此申诉未通过。

记者了解到,在收到本案起诉资料后,为了避免过错、尽到平台责任,搜狗公司已删除了由“藤蔓”用户编辑的词条,该涉案词条目前已不存在。

争议焦点

百科词条是否属于作品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博告诉记者:“并非所有的百科词条均是作品。不论是创造词条,还是修改词条,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称之为作品。”张博表示,百科词条的编写在体例上往往呈现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贡献者仅仅对各种素材进行了搬运和罗列,未进行创作性活动,则该百科词条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作品。

在本案中,词条“仓鼠亚科”包括文字、图片等元素。根据刘钰龙的陈述,他对词条的创作是在查阅了若干生物数据库和外国文献关于仓鼠的资料后,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编写。据此,法院认为,该词条可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作品的范畴。

百科词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对于百科词条的著作权问题,张博表示:“百科词条具有其自身特点,词条的版本随时处于变化的过程中,在判断某一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虑该词条的历史版本以及其他贡献者的创作成果。”

记者了解到,在刘钰龙发表之前还存在5个贡献者的历史版本,但是经过比对,刘钰龙的版本并非在上述5个历史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加工,而是重新进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比如篇幅大幅度提升,在体系编排上进行了更丰富、细致的分类,在内容上进行了更加详实、具体的描述。

据此,法院认定,在搜狗公司没有相反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刘钰龙系该词条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搜狗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搜狗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用户发布百科词条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钰龙要求搜狗平台将贡献者名字由藤蔓改为本人,已经超出了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的义务。加之搜狗平台上的该词条已经被删除,刘钰龙的诉讼请求在客观上亦不能完成。如果涉及侵权,刘钰龙应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刘钰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编:孝金波、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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