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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调包计”是盗窃

2019年08月29日13:23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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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这“调包计”是盗窃

2019年8月16日,河北省磁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马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三年零九个月和三年零七个月。检察官通过收集证据,将案件定性由抢夺罪变更为盗窃罪。

2019年3月15日,公安机关以陈某等三人涉嫌抢夺罪向磁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通过案管系统分给了该院检察官王永刚。

卷宗显示,嫌疑人陈某、马某、刘某事先准备好冥钞,准备以“丢钱”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18年9月20日,三人至该县朝阳路工商银行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王某(女)上了年纪且提取现金较多,便选定其为作案目标。三人尾随王某至朝阳路与贸易街交叉口时,陈某故意在王某面前丢一捆冥钞,随后马某假装拾得,以和被害人王某分钱的名义将其骗至附近一胡同内。由刘某负责放风,陈某赶过来以查看二人是否拾得其丢失的钱为由让王某打开装真钱的包,后马某接过王某的包将其包内的4万元现金换成冥钞。之后陈某、马某借故离开。

审查案卷后王永刚发现本案其实就是“调包计”,是否构成抢夺罪,关键看真钱调包成冥钞时被害人是否看见,带着这一疑问王永刚于次日提审了嫌疑人。

“陈某,对于你涉嫌抢夺王某4万元现金一案你是否认罪?”

“检察官,我们没有抢夺,我们是想利用丢假钱的方式从被害人那骗点钱花,但是我们真的没有抢啊。”

“你们将被害人包内的真钱换成冥钞时被害人发现了没?”

“我是趁对方不注意将真钱换成冥钞的。”

“那你们逃跑时被害人是否已经知道她包内的钱被换成冥钞了?”

“我们是找了个借口跑的,她没有再打开包,应该不知道。”

检察官之后提审马某、刘某,他们与陈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通过这次提审,结合具体犯罪情节,检察官认为三嫌疑人非法获取钱财的方式属于采用秘密手段,应该定性盗窃罪。于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查明真钱变冥钞时被害人是否看见了这一关键情节。

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被害人王某称自己的钱是被陈某等三人抢的。由于担心王某可能是怕脸上挂不住,才不愿意说实话,办案检察官决定到王某家走一趟。见到王某后,检察官先是让王某讲述了案发当天的详细经过。通过这次询问,检察官了解到其被调包的4万元钱是她辛苦几年才攒出来的,准备给儿子结婚用。对于这笔钱的丢失,她内心极为懊悔。为了帮助王某挽回损失,检察官联系了嫌疑人家属,对方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王某在收到1.5万元的赔偿款后主动来到办案检察官的办公室,除了表示感谢,她也如实陈述了自己被调包的过程。嫌疑人和被害人对案件具体情节的描述基本一致。可以确定,嫌疑人取得钱财的方式是“秘密”,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5月21日,河北省磁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陈某、马某、刘某提起公诉。法庭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曹莎 赵小雨)

(责编:管福华(实习生)、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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