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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自愿签写承诺法律援助马上办理

广东实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019年08月30日08:50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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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实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我老公被人打死了,我是低保户,来看看能不能找律师帮忙。”7月12日上午,40来岁的农村妇女邱某难掩悲伤走进广东省湛江市法律援助处。邱某的丈夫被他人伤害致死,有证据证明共有三个人对她丈夫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公诉机关决定只对两人提起公诉,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因此,邱某希望寻求法律援助,请律师帮助她向司法机关提出追诉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并向三名犯罪嫌疑人提出民事赔偿。

听完邱某的讲述,法律援助处主任邓有淼问道:“您有带关于低保户的证明材料吗?”

“没有带来哦。”邱某有些失望。

考虑到邱某家远在70余公里外的吴川市塘尾镇,邓有淼便将最新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进行了告知:“没关系,根据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只要您能书面承诺本人属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现在就可以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手续。”

“太好了!我承诺自己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我马上就签!”邱某的脸色瞬间放晴。

于是,湛江市法律援助处不再要求邱某提供有关低保证明材料,并马上为她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手续,同时指派了承办律师。据悉,这是广东省第一起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

为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广东多年来持续开展改革行动,不让繁琐证明来回折腾企业和群众。今年,广东省被列为全国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13个省份之一,经广东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确定为广东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唯一试点事项。根据《方案》规定,自今年下半年起,在全省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履行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对18项情形适用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努力探索“便民利民”脚步从未停歇

早在1999年8月15日,广东就出台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2003年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条件,一是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二是设定了法律援助申请的事项范围。而广东在2006年修订《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后,就不再对事项设限,只要符合经济困难这一条件,均予以法律援助。

那么如何认定“经济困难”呢?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申请法律援助需要通过居委、村委或相关单位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然而,这证明可不容易开。”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局长黄东翔说,尤其是在城市,社区居委会并不掌握居民的收入情况,导致证明难开的现象着实存在。

乘着2015年国务院推行减证便民的东风,广东法律援助开始清理奇葩证明,《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16年2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取消了“经济困难证明”,改为“经济困难申报制”。

“申请人根据自身资产如收入、房产、证券等情况进行经济困难申报后,法律援助机构要对其进行核查。”黄东翔告诉记者,实际工作中却因机制不健全使得核查阻碍重重,时效也不确定,导致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的时间拖沓。

为了更加便民,广东法律援助同时推出了20项免于经济状况审核的情形。“几年来,群众只需要提供包括见义勇为、低保户等相应证明材料,就可以直接申请了。但是依然存在一些‘小麻烦’,有些申请人因为不清楚政策,没有带证件来法律援助机构,还得跑回家去取。”黄东翔说,操作中也发现一些证件因为保管不善不慎遗失,申请人就要回到发证机关去开具相应的证明的情况。

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便利快捷

如今,这些困扰,在广东已不再是问题。

“只要签写承诺书,就不用来往奔波补交证明材料,太快太方便了。”7月19日下午,接到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发出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今年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辛女士激动不已。

辛女士今年初曾因经济困难向汕头市金平区法律援助处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辛女士可以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可是,辛女士当天来申请法律援助时,并没有带上相关证明材料。本以为会白跑一趟,工作人员告知辛女士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只需要她同意签写承诺书就无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于是,辛女士马上选择了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申请,在辛女士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后,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审批,发给辛女士“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此次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包括以下18项情形:享受特困供养待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低收入困难家庭,接受政府临时救济,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属于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属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等证明。

黄东翔介绍,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属于以上适用告知承诺制18项情形之一的,在申请人自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无须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即可办理,不再让群众凭证明来申请法律援助。群众可以在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索取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和格式文书,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下载取得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和格式文书。“当然,申请人要求持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不愿意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仍然可以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失信信息将与社会信用体系挂钩

黄东翔说,广东开展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对于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服务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为配合此次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的原则,广东省司法厅正加快推进对接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资源、电子证照库和公共信用管理系统等工作,以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取消提交申请法律援助的18项证明后,法律援助机构将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实地调查核实、部门间查询、公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黄东翔告诉记者,目前,试点工作已在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全面铺开,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群众也乐意接受,并希望能持续下去。

“我们目前正在建立‘申请法援失信人员名单’制度。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将被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追缴法律服务费用、列入法援失信人名单;失信人将不允许行使告知承诺制的权利,必须按照原有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黄东翔介绍,根据诚信社会建设“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广东法律援助的失信信息将与社会的信用体系挂钩。

“减证便民”,广东法律援助还在路上。据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已经正式进驻“粤省事”平台,并根据“告知承诺制”的要求进行功能改造,届时将实现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零跑动”。(记者 邓新建 邓君)

(责编:贺鑫城(实习生)、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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