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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网络热点案件

2019年09月04日09:57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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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4日电(记者孝金波、实习生贺鑫城、史晨)9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白皮书盘点了近一年来的十起网络热点案件。

案件一: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与视频长短无关

【案情】原告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为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台用户“黑脸V”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我想对你说”纪念短视频。涉案短视频被抖音平台其他用户分享,播放页面均有“抖音”等字样的水印。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涉案短视频,但未显示水印。原告向被告发送纸质通知,被告将涉案短视频删除。

原告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传播该短视频并抹去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5万元。

【审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与其长短没有必然联系,短视频浮水印具备表明某种身份的属性,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被告不是消除水印的行为人,不构成侵权。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其在收到原告的有效通知后即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二:应用软件页面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案情】因认为“吹牛”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微信的美术设计有实质性相似,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吹牛”应用软件对微信界面进行了整体抄袭,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被告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页面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原告的相关页面设计进行复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软件,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宣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和合理开支94896元。

案件三: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原告是优酷网站的经营者,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的方式,观看热映及独家特供的影视节目,其中包含原告独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战狼2》等影片。被告是“蔓蔓看”APP的经营者,其购买了优酷网站13个VIP会员,通过登录会员账号获取优酷网站上的正版影片资源,向其APP用户提供有偿播放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影响原告平台的收入和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

【审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直接行为人是原告而非被告,被告仅实施了提供作品链接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但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业资源、利用原告竞争优势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不符合诚信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00万元。

案件四:网络主播未经授权播放他人音乐作品 直播平台或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网络主播在被告经营的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播放时长1分10秒)。直播结束后,主播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观看和分享。网络主播与被告签订的《直播协议》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被告享有全部知识产权。原告经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授权,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著作权使用费3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12600元。

【审判】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根据《直播协议》约定:主播不享有涉案视频的知识产权,由平台享有;被告与主播对直播期间的观众打赏收入按比例分成。被告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权利人,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不能就此免责。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直播平台应对直播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和合理开支32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五: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图解电影”行为构成侵权

【案情】原告享有影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为“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运营商。该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图片内容涵盖上述剧集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通过“图解电影”软件观看图片集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

原告认为,涉案图片集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审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将类电作品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属于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涉案图片集的功能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案件六: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案情】原、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流量”交易达成一致:代码:http://mac.iguzi.cn/az_gz6.js;结算方式:周结;单价:0.9元/千次UV;按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结算过三次,并支付服务费共计16130元。最后一次流量投放统计为27948476UV,按约结算金额应为30743元,原告催促被告结算付款,被告认为流量存在虚假,仅同意付款16293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暗刷流量”服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对价。

【审判】法院认为,“暗刷流量”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绝对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且虚假流量业已产生,如互相返还,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收缴原、被告非法获利。

案件七:发表言论的注意义务可因身份不同而变化

【案情】原告因交通事故与案外人赵某等人之间存在系列纠纷,因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11月22日,赵某实名发布新浪微博博文:“久等了!请看什么是教科书式的耍赖!#唐山黄某某#”和涉案视频。该视频经过多个网络大V转发,多家媒体跟进报道迅速引发全国性舆论关注。在此过程中,岳某某作为网络大V和执业律师,在查询了失信人名单及公开信息后,转发了涉案视频并发表了博文。2017年11月28日,岳某某向赵某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17年12月6日其接受赵某委托,代理原告与赵某等人之间因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系列纠纷案件,并就该系列纠纷案件持续发表系列博文,内容为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

原告主张,赵某发布的涉案视频存在不实内容;岳某某作为网络大V和知名律师,转发涉案视频并发表系列博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微梦创科公司因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审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岳某某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相关者的转变。在身份转变前,岳某某经核查转发的涉案视频不存在侮辱内容和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并无不当之处。岳某某在身份转变后发布的博文有合理的事实依据,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八:网约车平台未依规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原告系被告滴滴平台APP注册司机。2018年11月5日,原告通过APP接到一醉酒乘客,因乘客到达目的地后仍未清醒,原告报警,乘客在警察到场后自行离开。后乘客向平台进行投诉。被告结合乘客投诉情况,依据平台经验将该事件定为安全事件。11月6日晚,原告被限制“深夜服务卡”功能,不能在夜间接单。后原告进行多次申诉,并提交报警记录和订单截图,但被告未予处理。11月8日,被告给原告恢复了“深夜服务卡”资格,但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给其帐号设定了一个月的观察期,致使原告仍无法在夜间接单。期间,被告未就原告申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12月13日,原告“深夜服务卡”恢复使用。

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及时核查乘客恶意投诉,并限制其“深夜服务卡”功能,导致其流水缩减损失16000元,应由被告予以赔偿。被告辩称暂停原告“深夜服务卡”功能并设置观察期系为保障乘客安全行使平台自治管理权,原告收入并未因被告管理行为而减少。

【审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依据乘客投诉情况对原告违规做出初步判定,限制其“深夜服务卡”使用,符合平台规则,亦符合广大不特定乘客安全保障要求。但原告申诉后,被告未依照平台规则对违规事实进行核查,在原告并无过错的情况下采取账号限制措施缺乏依据。被告行使平台管理权时未遵守规则约定,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数额可以“深夜服务卡”功能受限前后的日收入差额为计算标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

案件九:网上公开拍卖他人家信侵犯个人隐私

【案情】原告系已故著名漫画家丁聪、沈峻夫妇独子。2016年9月,原告发现古城堡公司经营的“孔夫子旧书网”上出现大量丁聪、沈峻夫妇及其家人、朋友间的私人信件以及丁聪手稿的拍卖信息,涉及大量家庭内部的生活隐私,其中的18封书信和手稿由赵某某拍卖。原告认为赵某某未经授权公开丁聪书信和手稿,古城堡公司未对赵某某的出售行为进行审核,构成对丁聪、沈峻的隐私及原告隐私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拍卖的书信和手稿、公开赔礼道歉;赵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共计9万元,古城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某返还涉案书信和手稿。

【审判】法院认为,未经授权在交易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书信及具有自我思想表达内容的手稿,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交易平台明知侵权行为而未加以审核、制止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赵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古城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十:权利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

【案情】原告秦某某系演员,汉华易美公司是“视觉中国”网站的经营者,其在网站中以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公开销售标有原告姓名的照片,其中200张系肖像照,150张系侧面照或者面部被遮挡的照片。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除为新闻报道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公众人物肖像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随意销售载有原告肖像的照片。虽然部分照片面部被遮挡,但仍可识别出照片中的人物是原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原告照片,属于明显利用原告肖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视觉中国公司并非“视觉中国”网站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汉华易美公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开支18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责编:贺鑫城(实习生)、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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