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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为何认定他是自首?

2019年09月04日10:34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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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在家被“抓获归案”,检察官为何认定他是自首?

  今年5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的封某在家里被交通支队的民警“抓获归案”。原来,前一天夜里,封某驾车行驶在北京市大兴区某乡镇公路上,因违规变道将前方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一名男子撞倒,造成该名男子当场死亡,后封某驾车逃逸。经调查,依法认定封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7月16日,大兴区检察院受理了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可是该院第一检察部的办案检察官贯学宽却对封某的到案经过产生了疑虑。难道封某不是被“抓获”的吗?

  不仅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嫌疑人封某于案发后逃逸,后于次日被抓获归案。交通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亦载明嫌疑人封某于5月9日晚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就连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封某的6次讯问笔录中,有5次笔录均记载封某自称是在家中被查获后带回派出所的。

  为何贯学宽会对到案经过有疑问呢?

  原来,贯学宽经反复查阅案卷,发现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封某提到了一个关键细节。封某称因案发时其驾驶的车辆是从其侄子刘某处借的,因此,案发后第二天傍晚,封某就把撞人后逃逸的事情告诉了刘某。刘某听后便劝封某去自首,封某同意坐车跟着刘某一起去交警队自首。在去交警队的路上,刘某接到民警的电话,并告知民警当时车辆由其叔叔封某驾驶,二人现正去往交警队的路上。后民警告知二人回封某家等候,随后民警到达封某家后将封某带回了派出所,并依法扣押了涉案车辆。

  如果嫌疑人封某的上述口供内容为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其并非被抓获归案,相反,应当被视为自动投案。加之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的行为,因此,封某可能具有自首情节,而这直接影响着对封某能否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到案经过的疑点,贯学宽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贯学宽先对封某进行了重点讯问,认真核查了封某于案发后第二天与其侄子刘某的对话内容、二人是否曾驾车自行去往交警队、驾车前往交警队的具体行车路线、刘某在车上与民警的对话内容,以及民警到达封某家后的相关行为等,对本案的关键证据进行了亲历性复核。

  随后,贯学宽就本案起诉意见书等文书材料上记载的“被抓获归案”以及嫌疑人究竟如何到案的具体经过、具体细节,向侦查机关办案民警逐一核实,并要求其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贯学宽还找到了当时的关键证人刘某,成功获取了刘某的证人证言。

  真相终于水落石出。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所记载的封某口供内容是真实的,封某的确是在自动投案的路上接到民警电话后又返回家中,并在家中等候。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封某是在侦查机关尚未确定或发觉其系交通肇事逃逸人的情况下自行投案,且的确是正在投案途中接到民警电话,后按照民警要求返回家中等候,根据相关规定,封某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且到案后,封某能够如实供述和认罪,因此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情形。

  此外,鉴于封某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和解,并按约定赔偿,且已获被害人家属谅解。因此,该院决定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认定封某具有自首、和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对封某提出从宽处理建议。封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日前,大兴区检察院已对该案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简洁 郑烁)

(责编:贺鑫城(实习生)、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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