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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技行业多发 近7成争议集中违约金和补偿金

遭遇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怎么办?法院给劳动者和企业支招

2019年10月22日20:45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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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 (摄影:李佳)

人民网北京10月22日电 员工跳槽泄露原单位秘密怎么办?如何实现双方利益平衡?“竞业限制制度不仅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更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通报了该院竞业限制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引导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案件数量稳中有增 教育、科技行业多发

北京一中院辖区内坐落着中关村科技园、未来科学城等科技园区和清华、北大等一大批高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端人才的集聚,使得该院成为竞业限制案件的易发区域。2014年至2019年6月,北京一中院共审结竞业限制案件211件,整体呈稳中有增趋势,具体来看呈现以下特点:教育、科技行业案件多发,分别占全部案件的18.01%和10.9%,涉诉行业呈扩张趋势;技术、销售、培训岗位案件多发,涉诉岗位呈泛化趋势;单一诉求多发且争议焦点近七成集中在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补偿两项上,案件标的相对较大,远高于一般案件;案件调解率不足5%,明显低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

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看,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使相关规定更加明确、更具操作性,兼顾鼓励创新和营造平等有序竞争环境两个方面。近年来,北京一中院通过更新审判理念、统一裁判尺度、实行类案追踪、加强培训调研、主动延伸职能等举措和机制,平衡保护商业秘密与择业自由、构建人才自由流动的营商环境、更好地调整和规制各种劳动关系、同时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了群众司法体验、提升了专业化审理水平、增强了普法宣传效果、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改善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发布会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从“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认定困难”“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认定困难”“竞业限制补偿约定不明情况多发”“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不规范情况多发”及“竞业限制协议主体及期限违法情况多发”等五个方面介绍了竞业限制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

竞业限制需依法约定 劳动者履约应要求补偿

吴在存介绍,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所以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单位的合法权益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在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如果个别用人单位将全体劳动者都纳入这一条款中,就违反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直接影响了部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造成了竞业限制制度的滥用。因此,对于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即使订立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也应当认定相关约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马来客建议,在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时,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补偿,如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劳动者需及时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此外劳动者应按照约定认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全面了解新入职单位的业务类型,避免违反相关义务。

保护核心竞争力 用人单位应提高维权意识、举证能力

吴在存指出,在涉及到竞业限制条款的案件中,用人单位诉请维权的占比较大,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依法调整规制侵犯企业核心秘密行为是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能。但是,由于部分用人单位的维权意识不高,举证能力有所不足,人才流动的加速使企业举证难度增大,部分竞业限制条款本身就存在不合理之处等问题的存在,用人单位的维权主张有时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马来客建议,企业可以从三方面入手,合理维护商业、技术机密。一是依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时应以法律规定的三类人员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二是明确竞业限制协议内容,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列明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支付周期及支付方式,竞业限制违约金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岗位、薪酬、商业秘密重要性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三是加强相关证据搜集保存,搜集、固定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及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会上,北京市人大代表、律师代表朱建岳,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赵忠,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北京市高院民一庭法官金曦也围绕竞业限制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交流发言,充分肯定了北京一中院发布典型案例促进普法、完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孝金波 燕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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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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