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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时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

广州中院发布“双11”法律维权提示

2019年11月09日09:26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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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购时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

使用网购化妆品,没有变美反而“烂脸”;以为买了进口产品,拿到后却发现是三无产品;付款后,商家以标价错误为由不予发货……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狂欢节临近,各种购物纠纷也纷至沓来。

作为网购的买家和卖家,应该如何避免网购纠纷?又该如何依法维权?11月7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网购纠纷典型案例,也给出了法律维权提示。

虚假宣传是常见问题

笔者从会上获悉,近5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5782件,仅今年1至10月底,便受理了723件。

据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冬梅介绍,在这些网购合同纠纷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案件数量较少,常见的问题多为销售经营者、电商网络平台夸大、模糊、虚假宣传,广告内容不真实,标签、标识不规范存在瑕疵等问题。

而消费者在这类案件中的起诉请求,大多为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或因为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瑕疵等问题主张“退一赔十”。

此外,广州地区的网购纠纷案件还呈现两大特点,一是案件标的额较小,5万元以下的占九成,1万元以下的占七成;二是案件类型多样,涉及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的占比43.6%,涉及产品质量的14.5%,涉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14.6%,涉及售后服务等其他的14.5%。

要注意依法维权

广州中院提醒消费者,当前网购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绝大部分为电子证据,网购时要特别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跟商家的官方聊天记录、记录交易流水清单号等证据。

同时,消费者要注意依法维权。笔者了解到,目前广州市内通过电商平台产生的购物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一审案件,均由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消费者在尝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等方法之后,若均无法解决,可以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中院还建议,商家也要保存好相关的进货凭证,建立起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产品,不能采购或检验合格后再行采购。

■案例

使用网购美白膏后“烂脸”诉至法院获十倍赔偿

2013年,刘某诗以其母亲邓某玉的名义在某平台网上注册了名称为Barococo的店铺,该店铺实际由刘某诗与赵某经营。

自2014年起,陈某便陆续在Barococo购买“杀鸡牌”系列化妆品。刚开始她觉得使用效果良好,一段时间后,却发现自己患上了激素依赖性皮炎,多次治疗后都没有痊愈。于是,陈某向广州南沙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7年9月,广州南沙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杀鸡牌”祛痘美白万能膏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刘某诗与赵某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市面上购进氯霉素、百炎净、酮康他素乳膏等原料进行搅拌、灌装后贴上“杀鸡牌”标签进行销售。

综上,法院认定刘某诗、赵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决刘某诗、赵某连带向陈某返还杀鸡牌祛痘美白万能膏货款1200元并赔偿十倍价款12000元;刘某诗、赵某共同向陈某返还其他产品货款1284.15元;刘某诗、赵某连带向陈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25.2元。

刘某诗、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统计,当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大多集中在日常消费领域,食品、化妆品在涉诉商品中占了较大比例。法官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化妆品均属违法违规行为,应受到法律惩处。(记者 陈伊纯 通讯员 彭勇 吴子颖 印强)

(责编:燕文青(实习生)、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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