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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成“攻守同盟”拒不认罪

北京二分院:运用法律智慧成功办理一起内幕交易案

2019年11月10日08:50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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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结成“攻守同盟”拒不认罪

作为被并购公司总经理,伙同他人以内幕信息购入并购公司股票,使并购公司损失惨重,并在之后的调查侦查期间与他人结成“同盟”,拒不认罪。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挥“捕诉一体”机制优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击破“攻守同盟”。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文超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将下属3家专业子公司注入一家名为深桑达的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该事项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自2014年2月25日至5月23日。文超当时任其中一家被并购公司总经理,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文超在工作中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伙同曹凌(另案处理)使用“姚文心”“曹凌”“思达安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的股票账户,于2014年5月5日至22日间累计购入“深桑达A”股票192万余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630万余元,总共获利达1893万余元。

在证监会调查和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文超等人均否认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并与亲属、好友等4人建立“攻守同盟”,针对股票账户操作、资金往来、交易原因等问题制定了详细串通策略。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该案的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蒋星伟在分析比对涉案账户资金来源、交易MAC地址信息以及赃款去向后,锁定被告人文超为涉案账户实际控制人,并发现资金变化、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一致。“虽然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但综合全案证据后,我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蒋星伟说。同时,他带领同事围绕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以及被告人之前的脱罪辩解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对后续取证工作全程跟踪、监督、指导。

经补充侦查,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文超虽然承认指使曹凌代为交易股票的过程,但对犯罪动机仍有辩解。为揭开串供缺口,蒋星伟把突破口放到了击破“攻守同盟”上,加大了对“同盟”曹凌等人的释法说理力度,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曹凌等人终于幡然醒悟,详细供述文超指使其帮忙时的具体情形,进一步夯实了指控被告人文超犯罪的证据。

2019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将全案证据分为案件来源、内幕信息形成过程、被告人文超系内幕信息知情人、被告人文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法律手续及量刑情节五部分进行出示。同时,公诉人通过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的一致性,以及“同盟”证言有力证明被告人规避风险、意图获利的主观目的,并从法律规定、法理基础和司法实践三个角度阐明计算违法所得的标准,全面回应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文超承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文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文超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简洁 通讯员 于淳烨 任静)

(责编:燕文青(实习生)、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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