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

河北海兴:不让一起案件带病起诉

2019年11月11日09:23 | 来源:检察日报
小字号
原标题:瞄准案件质量“靶心”,抠细节求极致

“要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防止无罪判决发生,必须牢固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坚持疑罪从无,坚决摒弃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做法。”近日,河北省海兴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金和向记者介绍,该院近8年来办理的896件公诉案件实现“零无罪”。

海兴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办案坚持树立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重思想,切实改变“口供为王”的旧理念,在案件审查中不放过一个细节,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依法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近日,由沧州市检察院交办的杜某等人故意伤害案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4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打架,张某伤情经鉴定为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右钩骨骨折,而双方斗殴系拳打脚踢,这种伤情是否能由以上方式造成,且张某是在打架后第二天才去邻县医院住院。办案检察官难以排除怀疑,向法医咨询后也不能得出这种伤情由拳打脚踢所致的概率有多大。在求证无果的情况下,建议侦查机关对被害人伤情做损伤机制鉴定。

根据天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害人的伤情可由别人打伤,也可由握拳后击打所致。因此,不能排除被害人自伤的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退查两次后可以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但办案检察官考虑到,如果不做好被害人工作,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于是先督促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随后与被害人面对面释法说理,针对本案中存在的疑点以及鉴定机构对伤情出具的鉴定意见等情况进行耐心解答。被害人表示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握手言和。经沧州市检察院同意,该院对4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在此基础上,海兴县检察院积极建立与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交流机制,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仔细审查无罪证据,把律师作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同盟军,形成各司其职、对抗合作、平等交流、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今年4月,该院办理的刘某涉嫌盗窃案中,辩护律师阅卷后提出,被害人提供的被盗黄金首饰原始三联单不同年份的票号仅相差3个尾号,怀疑是被害人在案发后才开具的三联单。办案检察官查阅案卷发现的确存在上述情况,遂与侦查人员联系,补充询问被害人原始单据情况。经核实,被害人最终承认:因自己憎恨小偷行为,为了多认定被盗物品价值重判小偷,遂让亲戚后补了票据。

5月11日,该院将此案退查,要求公安机关对所盗物品重新核实、鉴定价值,最终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177元,刚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办案检察官督促犯罪嫌疑人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给予赔偿,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并书面要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院还全方位实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对案件事实定性及时提出建议,在讨论案件的同时,检察长还就检察院各项工作尤其是公诉工作征求审委会委员意见,促进检察工作良性发展。

近8年,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案件29件,其中存疑不起诉7件,做到不让一起案件带病起诉。(记者 肖俊林 通讯员 孙玉玲)

(责编:燕文青(实习生)、孝金波)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