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以法律形式巩固营改增等改革成果

财政部今天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征收范围,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征求意见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此外,为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原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为了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条例》相关规定。
经过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成熟。为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整合了《条例》和36号文等,并适当调整完善相关内容,形成了上述征求意见稿。(记者 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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