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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两年批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06万人

发布典型案例20起

2019年12月20日15:14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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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起典型案例。会上,记者获悉,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06万人,起诉10.07万人。2020年,公安部刑侦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治理性侵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性侵害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比较大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重大恶性犯罪,坚决打击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突出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惩治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其中,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龚志勇介绍了网络“隔空”猥亵这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他表示,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的特点。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隔空”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蔓延之势。

深入未成年人身边 预防校园侵害

据了解,自2016年6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部署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以法治宣讲、以案释法和课堂普法等形式推进法治教育普及。

2018年7月,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在某偏远乡镇学校讲授预防性侵法治教育课后,该校一名男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看见学校保安刘某某摸了女同学,这是检察官说的猥亵行为”。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依法对该保安进行了惩处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学校保安及其相关职业。

在注重教育预防的同时,最高检还于2018年发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性侵害的“一号检察建议”,自发出时间到2019年6月,各地检察机关单独或者联合教育部门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24696所,发现安全管理隐患问题3239个,督促整改2465个。重庆、江苏、北京、天津等地检察机关就治理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和宾馆违法接待、容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辍学失学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186份。

“一站式”办案 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何避免“二次伤害“的问题尤其突出。史卫忠在发布会上透露,检察机关将推动建立“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努力实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全覆盖,共同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建设,尽可能一次性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龚志勇介绍,对于即将开展的打击治理性侵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公安机关也将会同检察机关等部门,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公安机关接报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技术鉴定部门、检察机关等部门同步到场,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抚慰等工作,在询问调查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和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史卫忠在发布会上表示, 12309检察服务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已经开通,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实现网上服务有专区、电话接听有专人、实体接待有专席;同时,最高检正在联合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全国层面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强制报告义务,从长效机制上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朱紫阳 赖晨璐)

2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重拳惩处 严厉打击伤害无辜儿童犯罪(云南)

李某与紫某因矛盾发生争执,将紫某家面包车烧毁,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李某刑满释放后到紫某家中寻找紫某未果,对放学回家的紫某之子(案发时6岁)报复泄愤,将硝酸浇在该童头上,致该童头面部及全身多处皮肤被严重灼伤,构成重伤二级,容貌重度毁损,构成二级伤残,全身多处体表形成瘢痕,构成八级伤残。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其伤害未成年被害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建议对其判处死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并通过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等渠道为该童筹集救助款20余万元。

案例二 及时介入侦查 坚决严惩驾车冲撞学生恶性犯罪(辽宁)

韩某某因生活琐事,预谋“驾车撞人”以宣泄情绪、报复社会。2018年11月,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至辽宁省某小学门口,逆向加速冲撞返校的学生队伍,造成6名未成年人死亡,20人受伤(18人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及时介入侦查,提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快速审查,及时确认了韩某某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故意犯罪心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韩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处韩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三 从严从快 惩处校园门口捅刺学生犯罪(陕西)

赵某某将生活、工作受挫归因于曾就读的中学所致,遂产生报复该校学生的恶念。2018年4月27日,赵某某携带三把刀具在该校门口等候,待放学之际持匕首迎面冲向学生连续捅刺,共造成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案发后,司法机关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第一时间参与讯问、现场勘验等活动,配合公安机关全面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案发次日,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将赵某某批准逮捕;5月28日,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7月10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四 严打黑恶犯罪 坚决遏制拉拢侵蚀未成年人态势(浙江)

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吴某等人以共同出资成立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幌子,吸纳形成了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软、硬暴力手段面向未成年人群体开设赌场,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并欠下赌债,后对这些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实施敲诈勒索。在较短时间内实施聚众赌博29场,敲诈勒索19起,非法敛财人民币百万余元,陷入其中的未成年人55名,其中在校学生13名。该组织成员还诱骗少女吸食违禁品后实施性侵。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对吴某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2月,法院依法判处吴某等十二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结合案件办理情况,检察机关向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加强校园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

案例五 依法核准 坚决追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江苏)

1997年7月28日,朱某在江苏徐州市某小区,入室抢劫致幼童彭某死亡,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多年未侦破。2018年,公安机关通过指纹比对发现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2019年2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已超过追诉时效,但考虑朱某的犯罪对象为年仅10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至今没有消除,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于2019年5月6日对犯罪嫌疑人朱某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案例六 “法治进校园”有成效 猥亵女童保安“显形”被严惩(重庆)

2018年7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进校园”部署要求,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在某偏远乡镇学校讲授预防性侵法治教育课后,该校一名男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看见学校保安刘某某摸了女同学,这是检察官说的猥亵行为”。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提出意见,会同公安机关调取学校监控视频并实地查看,搜集相关证据,认定刘某某行为已涉嫌犯罪,2018年10月,以猥亵儿童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12月,法院以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学校保安及其相关职业。

案例七 从重惩处教师性侵害犯罪 督促健全校园安全机制(四川)

汪某某系某小学班主任兼语文老师,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其以检查作业、辅导功课为由,在教室、教师宿舍多次对班内多名女生(均为7至8岁)实施猥亵、强奸行为。案发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配合公安机关收集完善证据,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和“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汪某某无期徒刑,并处“从业禁止”五年。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采用公开送达的形式向成都市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吊销了汪某某的教师资格证,禁止其终身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职业,并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师德师风动态考核等机制。

案例八 依法抗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维护法律权威(广西)

2017年9月9日,杨某甲纠集杨某乙、杨某丙等其他5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对小英(女,16岁)、小云(女,14岁)、小涵(女,12岁)实施强奸。次日凌晨,杨某甲、杨某乙等人欲强行与三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杨某丙(另案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强奸了小英,杨某甲、杨某乙因小云、小涵反抗且小涵处于生理期而未得逞。2018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系强奸多人的情节未予认定,且未认定具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向法院提起抗诉。2018年12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改判杨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九 协作追捕追诉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犯罪 深挖幕后“保护伞”(福建)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朱某某跨省组织包括6名未成年人在内的十余名女性在酒店卖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与公安机关协作追捕4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成功查实朱某某等2人强迫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卖淫的犯罪事实,又追诉协助组织卖淫的同案犯1人。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本案中可能存在为卖淫团伙通风报信、提供幕后帮助的“保护伞”行为,将线索移交监察委员会,挖出相关主管部门人员陈某某。最终朱某某等6人因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目前,陈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十 净化网络空间 严惩“童星招募”背后的性侵害犯罪(上海)

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曲某某为寻求性刺激,通过QQ聊天软件,冒充某影视公司的女性工作人员,以招募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情况为由,先后诱骗、唆使被害女童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年龄均在10—13岁之间),要求被害人拍摄自身隐私部位的不雅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对涉案电脑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和固定,进而查明多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最终查证曲某某通过网络猥亵各地女童11人的犯罪事实。2018年3月,检察机关以曲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曲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十一 精准适用法律 严厉打击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江苏)

靳某某从2016年开始,使用感情笼络、威胁、殴打等手段,管理控制梁某等8名女性未成年人在KTV有偿陪客人喝酒、唱歌,持续近两年时间。案发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认为靳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进一步完善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此后,经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情节严重,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十二 帮教期间发现线索 严惩引诱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北京)

刘某等人招募祝某某、马某某、杜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后刘某以卖淫女系未成年人为由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涉案未成年少女开展跟踪帮教过程中了解到,刘某等人多次以诱骗的方式吸引外地未成年少女来京卖淫,并提供统一住宿、日常花销,以及避孕套、手机、收款二维码等实施“仙人跳”的作案工具,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根据这一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并协助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核实嫖客身份,成功追诉刘某等人组织卖淫罪,追加四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2019年3月,法院以刘某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案例十三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立案监督办理教师强制猥亵案(湖北)

2019年5月,江某某(男,某中学教师)以做实验的名义先后三次将学生小南(女,14周岁)叫到校实验室实施猥亵。事后小南父亲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江某某也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江某某并未对小南使用强制手段,未当即立案。湖北省枣阳市教育局根据该省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办法,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核实具体案情后,认为江某某利用其作为教师的特殊身份,在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搂抱、亲吻等方式对学生实施侵害,给被害学生形成了心理上的威慑和压迫,这种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以江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从业禁止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教师职业。

案例十四 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依法办理涉恶集团欺凌学生犯罪案件(江苏)

自2017年10月以来,高某招揽邱某等14人(12人系未成年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在校园及周边向未成年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盗窃、诈骗等犯罪20余起,被侵害学生30余人,涉案金额达4万余元。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追加认定一起进入学生宿舍收取“保护费”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改变定性四起诈骗犯罪为盗窃罪,对仅参与一起盗窃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吴某附条件不起诉,对其他集团成员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判处首要分子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判处其他13名成员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

案例十五 严惩校园欺凌 筑起平安校园防火墙(四川)

2018年3月,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纠结龙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成立以帮忙打架收取保护费的“帮会”,先后逼迫10余名在校学生加入帮会并交纳保护费,殴打10余名在校学生,收取费用约2000元,致使多名被害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案发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依法追加起诉闵某某等帮派骨干成员涉嫌寻衅滋事罪。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某等人六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针对案件中凸显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建立校园安全防控及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等检察建议,教育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了校园安全防控体系。

案例十六 准确认定从重情节 严惩校外培训机构猥亵儿童犯罪(江苏)

自2017年夏天起至案发,张某某在无照开办的书苑教授书法。期间,在有十余名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多次以单独辅导为由,分别将四名11至13岁幼女喊到教室最后一排桌子处,以抚摸胸部、小腹、生殖器及亲吻脸部等方式对上述女童进行猥亵。案发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审查,发现可能还有其他被害人,遂建议公安机关扩大侦查范围,又排查出两名学生被猥亵的事实。检察机关结合其他从重情节,以张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禁止其刑满五年内从事教育类相关职业。

案例十七 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笑气” 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天津)

2017年至2018年5月,武某从网上违法进购“笑气”(一氧化二氮,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性、成瘾性和致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在微信朋友圈售卖,以快递方式寄送给买方,销售金额6万余元。已查明的购买者中,在校大学生8人,高中生2人,其中一名购买者因长期吸食“笑气”,出现腿回沟关节受损、中毒性脑病、泌尿系统感染等不良反应。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武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引导青少年远离“笑气”危害。

案例十八 依法惩治遗弃犯罪 司法救助温暖困境儿童(四川)

2017年9月,张某因家庭生活困难,幼子(9岁,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遂将其遗弃于道路旁。2019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遗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无故殴打其子,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张某缓刑,收监执行。同时,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教育资助、社会福利等政策。协调将未成年被害人安置于儿童福利院,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

案例十九 审慎审查追诉漏罪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广西)

2018年,广西省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小雨(14岁,边缘智力)3次被拐卖案时发现,林某、黄某在收买小雨后,均曾与小雨同居后又将其出卖,且可能明知小雨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依法追加认定林某、黄某在拐卖过程中存在强奸行为,并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卜某追加认定强奸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林某、黄某犯拐卖儿童罪,且有强奸情节加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卜某犯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对其余6名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

案例二十 强化法律监督以案促改 细化落实校园安全规章制度(河南)

李某系某小学教师,2017年6月先后在校内对3名7岁幼童实施猥亵,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在教室内实施猥亵,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加重情节,法院判决未认定该情节导致量刑畸轻,遂依法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同时,检察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教师入职审查制度,联合开展防性侵专项督查,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吊销李某教师资格证,将其录入从业禁止黑名单,并对该校校长予以免职处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辖区校园进行督导排查并加强师德教育,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校园环境。

(责编: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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