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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助涉罪未成年人摆脱人生“污点”

2019年12月22日08:39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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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助涉罪未成年人摆脱人生“污点”

近日,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共12部门,制定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这是浙江率先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5年后对原实施办法的修订完善。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向记者介绍,12家省级单位共同出台《实施办法》,联合各方力量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浙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切实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困难与问题,保证涉罪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更好推进社会善治。

回应司法实践困境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未来,关系到亿万家庭幸福。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2014年,浙江省委政法委牵头,省检察院负责起草,省委宣传部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15年前,杭州一少年因轻罪入狱,出狱后,尽管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找工作却处处被拒,成了他摆脱不掉的人生“污点”。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东林介绍,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发现,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还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就学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

为此,2018年下半年以来,由浙江省委政法委牵头,省检察院主办,组织开展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2019年11月18日由原联合出台试行办法的12家单位,再次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实施新规范新举措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突出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对《实施办法》的体例结构、封存犯罪记录的内容、程序、追责等方面,作了针对性修改。

胡东林详细解说了《实施办法》的核心点,即“一个调整、三个完善”。

第一,调整体例结构。将《实施办法》原试行的21个条文修改成目前的20条:一是在总体把握上,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犯罪记录封存的基本内涵、适用对象。二是在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操作上,明确了封存决定、协助封存通知作出机关、操作程序,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专门管理,以及保护未成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若干权利和义务。三是在犯罪记录的查询使用上,对查询使用的程序、保密义务以及解除封存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在监督追责上,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追究违规责任的情形,以及各相关部门、组织的职责。

第二,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内容。针对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追溯封存、禁止查询的问题,在适用对象上明确规定2012年以前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同时还补充规定了相关期间检察机关作不起诉、被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针对犯罪记录封存缺乏有效衔接的问题,规定对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法院应当制作格式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函》,与生效裁判文书同时送相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参照执行。明确规定为能够帮助未成年人更好的复学、升学、就业,司法机关应当与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配合。

第三,完善犯罪记录查询程序。针对查询条件不明确问题,从原来的许可性规定转换为禁止性规定,明确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查询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目的,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件。针对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条件模糊、出具机关不清的问题,明确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人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时,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审核,对确属犯罪记录被封存人员的应当出具格式统一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其他政法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同时,采用附件的方式,对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文书格式予以明确规范。针对保密义务不明确问题,规定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应当签署统一格式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对查询的情况进行专门的登记,以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第四,完善监督追责机制。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具体追责条件和程序,明确对于应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等,检察机关应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落实封存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责任的情形,强调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机关违规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查询未成年人信息、违规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违规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证明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强化综合司法保护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需求更加丰富多元,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在加快优化调整。”胡东林说,比如,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加快修订,今年初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成立了儿童福利司、第九检察厅等,都说明中央既在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又在完善机构推动工作发展,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优化调整已经步入了快车道。

胡东林认为,《实施办法》的出台,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律,体现了国家治理工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和宽容态度,希望用最大限度的封存,给犯罪未成年人最大程度的挽救,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去标签化”和“再社会化”。

浙江省检察院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由各会签单位在条线上组织认真学习领会,特别是加大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初衷与效力的宣传与培训,使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和相关单位实务人员充分理解此项制度对未成年人的重大价值。

全省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运用各媒体平台开展广泛、深入、集中的宣传,加深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认识和对《实施办法》内容的理解,增强相关单位支持配合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社会环境。做好《实施办法》贯彻常态化的检查督导工作,推动各项机制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浙江检察系统将加快推进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涉罪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等机制创新,下大力气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这项系统工程、未来工程抓实抓好,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更全的综合司法保护。(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阮家骅)

(责编:赖晨璐(实习生)、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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