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 聚焦解决合同争议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12月27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重点聚焦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发布会现场 (胥立鑫 摄)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而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加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在介绍该司法解释时,罗东川分析,《解释》充分贯彻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第三,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据此,罗东川表示,此次司法解释重点就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据悉,该《解释》已于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议还发布了《“一带一路”意见二》和《新片区意见》两个司法意见,通过司法支持推动经济贸易发展。
罗东川介绍,《一带一路意见二》提出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四个创新”:一是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范围,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三是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四是鼓励建立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支持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仲裁、联合调解机制,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委员等。同时,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不断扩大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促使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地。
此外,会议发布的《新片区意见》共计4部分18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片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和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三个创新点”,意在推动完善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一是加强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创新国际商事审判运行机制。二是支持经登记备案的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开展仲裁业务,支持上海建设成为亚太仲裁中心;三是着力推动新片区调解制度创新,积极推动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实施高标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法律服务。(孟植良 赖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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