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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政法人的十个故事

孟植良 江宏
2020年01月11日12:07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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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充分加强产权的司法保护,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一律予以废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回望过去一年,人民网从小切口观察,选择10个案例,为您讲述政法人在保护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中的担当故事。

潜水泵专利人告五厂家 最高法知产法庭开展巡回审判

庭审现场。 

两个相似的潜水泵摆放在庭审台前的地上,在法官和原被告代表的共同关注下被一一拆解比对……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位于江苏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展首次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业慈与被上诉人徐州鹏程水泵厂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五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开展巡回审判。

“这些潜水泵每个约150斤,运输不便,在这边开庭可以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据介绍,该系列案件涉及“电机壳为焊接件的小型电潜水泵”的发明专利,原告称被告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但被告称该技术为行业通用、在原告申请专利前已有成品。因此,潜水泵的技术比对成为庭审重点。

因为潜水泵产品的拆解步骤以及比对较为专业,远程视频审判不能清晰展现。且该系列案件六方当事人均在江苏,选择在南京开展巡回审判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

知识产权类案件二审直达最高院,这体现了我国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决心和落实。

新发明走步机不符合旧标准 慎用羁押、走访调查助推新标准 

浙江省永康市质量监督局接到举报,称刘某公司新发明生产的“健走跑步机”不符合国家跑步机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属于伪劣产品。

浙江省永康市某企业发明的新型平板走步机(人民网 孟植良/摄)

经查,该公司研发的创新产品“走步机”存在没有安全装置等三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内容,结论为不合格。而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当地公安部门刑拘,公司遭受近乎毁灭性的打击。

永康市检察院在得知情况后,主动派人介入调查,从源头了解到涉案企业是创新型民企,“跑步机”其实是创新的新型产品走步机,只是因为投放电商销售时没有对应的“走步机”类目,才挂在“跑步机”类目下。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晰,且企业需要正常运行,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慎用羁押措施。被刑拘29天后,刘平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受理该案后,检察机关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同时回访了上百名已购买走步机的消费者,反馈均对产品表示满意。之后永康市检察院邀请公安侦查人员、辩护人、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跑步机企业代表等20人,以听证座谈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正视基于“朴素正义观”的评判建议。“20名代表一致认为销售走步机不构成犯罪。经过多方调查,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相关标准滞后的情况,永康市检察院还推动国家标准委确立了走步机应当适用的行业标准,为改行业的营商环境和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清华博士被羁押1277天无罪释放 法院道歉 传递明确信号

孙夕庆案入选最高法国家赔偿典型案例(人民网 孟植良/摄)

2015年,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对孙夕庆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孙夕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8月12日,高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孙夕庆不起诉。孙夕庆自被刑事拘留至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共被羁押1277天。2019年8月21日,孙夕庆向高新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高新法院认为,孙夕庆因被该院一审错判有罪,后在该院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嗣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孙夕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向孙夕庆支付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孙夕庆因长期被羁押,精神受到损害,且因其被判决有罪,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其精神受到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案启示:司法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明确态度;对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应当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在司法的全过程,始终注重实施和传递党和政府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明确信号。

“假药”被查险获刑 检方深入研究后不起诉

2014年圣诞节前夜,Z药业公司违规售药,法人代表吴某被刑拘。公司人心惶惶,生产陷入停滞。2015年5月13日,吴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资料图。来源:人民图片

Z药业公司2005年取得氨磷汀针剂批准文号,法人代表吴某正是这款冻干制剂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人之一。Z公司拥有该药品完全的商标权及专利权,并长期授权另一知名药企生产。

2013年,授权到期,Z公司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企业及生产地址变更,获批后便在深圳的新车间试生产了三批次约2.4万支针剂,经全检质量合格。但此时,该针剂的GMP认证尚未获得国家食药监局批准。

氨磷汀针剂更换生产企业,就必须重新申请。依据相关规定,未获GMP认证证书的药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Z公司却套用原生产企业的药品包装标识、批号,售卖给此前的签约单位。“假药”被查,公司法人代表吴某以及主管生产销售的经理被警方带走。

但通过深入研究案件及相关判例,走访食药监局咨询专家、查阅相关法规,检察院最终认为该公司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起诉。Z公司的一系列操作,构成行政违法,但不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情形;产品也不存在成分不符、变质污染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因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药’,不构成犯罪。

最终,吴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Z公司终于迎来了止跌企稳的转折点。案件办完,企业重生。

经理被逮捕企业陷入停产 检察机关并未一捕了之

罗某是某民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与离职职工就工资发放问题发生口角,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河北省保定高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基于案件未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矛盾尚未化解,作出批捕决定。

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并未一捕了之,而是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过与罗某谈话、走访罗某企业,了解到罗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平时工作亲力亲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企业陷入停产状态,职工全部停工在家,企业中标的五个供货合同,因无法开工生产可能面临高额违约赔偿;工资未及时发放主要原因是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号错误,而非恶意欠薪。罗某本人认罪悔罪,逮捕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相关赔偿已经履行。

为了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稳定员工情绪,检察机关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评估,依法建议变更罗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罗某被取保后,企业仅用三天时间就恢复了生产,旧的合同陆续履行,并新签订了400余万元的供货合同。

民营企业发展不易,需要特别的司法保护。正是基于此,最高检提出,对民营企业要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促进实质上的平等保护。河北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坚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手机设计图泄露难立案 检察官护航实体经济发展

2019年1月,龙华检察院获赠“捍卫企业知识产权 护航实体经济发展”牌匾。

即将上市的手机3D设计图从代工企业流出,产品技术密点遭提前泄露。更可怕的是,图纸落入不良商家手中,经批量制造推向市场,富士康科技集团或将面临巨额索赔。

内鬼是谁?技术开发平台上残留的操作痕迹,将嫌疑指向工程师贺某。可是当受害公司前往报警时,却犯了难: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要求是“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否则难以立案。

富士康公司担心夜长梦多再生变故,但法律规定如此。正当法务部门着急上火时,“守护者”们却自己找上门来了。

来者正是2017年1月7日新成立的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挂牌不到三个月,检察官们计划前来企业走访调研,恰巧“雪中送炭”。听完情况介绍,廖婷检察官现场“策略破题”:以退为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要求损失数额、立案门槛相对较低,先以此获得立案,先行控制住嫌疑人避免事态恶化。如证据得到确认,再增加罪名起诉。

检察官的专业帮助,解了富士康燃眉之急。立案后,贺某承认了自己2016年12月私自下载保存涉密图纸,并以3.5万元卖给李某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迅速将交易环节中所有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相关涉密文件被查封,交易链条被斩断,为受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最终,贺某等9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案件结束后,富士康科技集团负责人特意送来牌匾:“捍卫企业知识产权、护航实体经济发展!”

4套房产2份合同 裁决范围外被冻资产被判返还

2012年12月5日,某公司法人徐万斗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财产及违法所得被侦查机关追缴扣押。

2013年7月19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属于非法集资款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资产依法追缴,并交付给沈阳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返还投资者。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在侦查过程中,除查封、冻结裁定中应依法追缴的财产外,还查封了徐万斗的4套房产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3份保险合同。其中的一份保险合同已于2018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冻结了保单权益及孳息。徐万斗刑满获释后,向和平公安分局申请刑事赔偿。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徐万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所判处的刑罚及依法追缴财产已执行完毕,其要求返还的4套房产及3份保险合同均不在刑事生效刑事裁决范围内。且和平公安分局不能证明该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财产。

据此,侦查机关在生效裁决确定范围以外继续查封、扣押的房产及保险合同,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侵犯财产权的情形。随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区将这4套房产和2份保险合同予以解除查封、冻结,返还给权属人徐万斗。另一份被和平区法院冻结的保险合同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该案启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且对涉案财物已作出明确认定之后,公权力机关应对涉案财物及时作出相应处置。如对生效刑事裁判未予认定的涉案财物继续查封、冻结,则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

蚕丝绵行业标准不完善 严查不良商家规范经营生产

桐乡市洲泉镇有近5000年种桑养蚕历史,是我国第一个蚕丝被服生产基地,2018年,拥有各类蚕丝被企业156家,实现产值10.1亿元。桐乡市蚕丝被服行业协会会长陈政毅介绍说,各家公司的蚕丝被由于填充物差异会有品质区别,有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钻填充物的空子。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蚕丝绵增重案中,2012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结伙在所开设的某丝绵厂内,雇佣工人在生产丝绵过程中添加丙三醇(俗称甘油)以达到增重目的,导致成品蚕丝绵含水量显著增加,影响了使用性能。

“添加了甘油,蚕丝被的吸水量高于一般的产品,达到增重的目的。这样一来,生产者就可以减少被子里丝绵的成分,生产成本就降低了,从而牟取暴利。”桐乡市蚕丝被服行业协会会长陈政毅说,“添加了甘油的蚕丝被使用性能、使用寿命都会降低。”

“蚕丝被增重案”承办员额检察官周洁介绍案情。

当时,不少蚕丝棉企业家反映很大。他们认为,如果该案得不到有效办理,桐乡蚕丝棉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将受到极大冲击,整个行业也会受到重创。

2016年12月29日,桐乡市质监局(现市场监管局)查扣这家丝绵厂未销售成品蚕丝绵约2.5吨,在相关家纺店内查扣已销售的成品蚕丝绵近1吨。两被告人通过掺杂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已销售金额23.4万余元,已生产尚未销售货值金额65.9万余元。

浙江省桐乡市检察院检察官深入企业普法调研(人民网 孟植良/摄)

承办检察官周洁告诉记者,国家标准以及蚕丝绵行业标准一直缺少对蚕丝绵生产工艺以及产品质量的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定,导致此案中蚕丝绵添加甘油是否属于掺杂的伪劣产品成为争议焦点和办案难点。后经反复论证,寻求专业技术鉴定,完善证据链条,使案件办理有据可依。

案件解决了但行业标准仍不完善,难以从源头长效规制。为此,桐乡市检察院及时向市质监局提出进一步加快制定出台蚕丝绵行业标准的意见建议。最终,在桐乡质量监督部门的积极推动下,蚕丝绵行业标准在国家工信部2017年第48号公告中公布,并于2018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今年10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2019年第13号公告批准发布蚕丝被国家标准,明确增加填充物不得进行增重处理等规定,修订填充物品质、填充物含油率等考核要求。系列标准的出台对蚕丝绵生产的质量要求进行了明确量化,有助于蚕丝绵行业规范生产经营。

承租方犯罪出租方也受罚? 法院查明后企业获赔100余万

2011年7月1日,重庆英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九龙坡区某商业用房负一层、一层出租给重庆鼎利茂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广东邦家健康产业超市有限公司。因两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2年5月15日决定立案侦查,同日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并对该两公司相关承租场地内的涉案物品及车辆进行就地扣押。

自2013年5月22日起,九龙坡区公安局将腾退的物资置于英广公司、重庆亚城房屋销售有限公司车位内。九龙坡区公安局在使用英广公司、亚城公司物业期间,造成物业管理费、车位租金、水电费等损失。英广公司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九龙坡区公安局赔偿损失。

经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九龙坡区公安局在决定对鼎利公司、邦家公司立案侦查后,对上述公司相关承租场地内的涉案物品及车辆进行就地扣押,并将其置于承租场地内的保管,虽然九龙坡区公安局未对上述物业进行查封,但客观上占用该物业,且在查明英广公司与刑事案件无关的情况下,未及时将案涉物业移交给英广公司,给英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此决定由九龙坡区公安局赔偿英广公司1083300元。

公权力的行使,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依法运行可以造福人民,违法行使则可能损害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促进公权力机关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依法审慎采取措施,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意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产权等,均具有一定的规范引导作用。

错扣民企案外人财产 赔偿委:返还错扣财产支付相应利息

2006年,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天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魏振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纪检部门移送的魏振国涉嫌犯罪线索后,于2006年7月14日收取了魏振国退交的20万元赃款,另于同年扣押天新公司资金161.20万元。嗣后,天新公司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天新公司资金181.20万元,可分为魏振国退交的20万元赃款和扣押天新公司的资金161.20万元两部分。就20万元资金而言,天新公司系魏振国挪用资金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该20万元资金属于天新公司的合法财产,应予返还。就扣押天新公司的资金161.20万元而言,其中虽包含魏振国个人保管的账外账(小金库)资金,可能带来违规违法管理资金的相应法律责任,但该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然属于天新公司所有,故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该资金系错误扣押案外人财产,应予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据此决定由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返还天新公司扣押资金181.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8万余元。

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本案的审理,对于在司法过程中如何确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如何正确区分企业法人和公民个人财产,如何更加注重企业的产权保护,同时规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具有积极意义。  

(责编:赖晨璐(实习生)、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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