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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个海南患者为何一出院即被警方带走?

2020年02月17日15:13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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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2月17日电 2月15日下午,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张某智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治愈出院,但因其先前故意隐瞒武汉接触史,并乱吐口水,导致东方市2名医护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且造成包括医护人员在内数十人隔离观察,被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带走做进一步调查和处置。

据报道,张某智在出现感染症状后就诊时,刻意隐瞒其密切接触从湖北武汉到东方市居住的姐姐、姐夫等情况,并多次在输液时往地上吐口水,与医护人员发生争吵,后被海南省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其行为导致多名医护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封闭隔离观察,且张某智所居住的东方市八所镇山海湾整个小区已封闭式管理。其行为涉嫌严重干扰破坏东方市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也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十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此外,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接受隔离治疗。已经确诊或者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显属“明知故犯”,属于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对此,依法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基于此,《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今天的人民日报刊登杨学博署名文章《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非常之时,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对于那些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恶劣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孝金波 江宏)

(责编:朱紫阳、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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