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疫情防控期执法指引
执法尺度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相适应
浙江省司法厅近日研究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日前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执行。《指引》规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严格规范、突出重点、精准适当的原则,执法尺度与查处的相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总体形势,选择最有利于防控阻击疫情、最有利于惩治违法行为、最有利于保障复工复产、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措施。
《指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负责整合调配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志愿团体等人员力量,必要时可以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统筹使用。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不得自行其是、政出多门、推诿扯皮。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排查数据推送、执法信息共享、案件协查协办和执法力量联动,做到执法线索互告、证据互认、结果互通。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各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野生动物、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指引》要求,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一些正在办理的非紧急行政执法案件,可依法办理中止或延长期限。更加注重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注重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和谐关系。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社会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采用劝告、劝离、警告、责令改正、告知承诺等方式,及时加以制止,不得机械执法、一罚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指引》要求,发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作用,不断提高“掌上执法”使用率。进一步创新执法方式,积极运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灵活运用无人机、天眼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执法等执法活动,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接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中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指引》规定,落实各项执法防护保障物资,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疫情防控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关爱一线执法人员的激励机制和执法容错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疫情防控的执法问题,及时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启动专项执法监督,推动相关执法部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完善疫情防控措施。(记者 陈东升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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