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解惑|涉外企业受疫情影响如何履行合同?法院给出建议
涉外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诉讼如何处理?涉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如何继续履行合同?2月2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引发的涉外法律风险进行预判研究,并公开发布《北京四中院对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提示建议》。北京四中院民商事审判庭庭长马军、北京四中院审判员崔智瑜通报调研预判结果及提示建议。
调研预判三大纠纷类型
“一些国家可能因限制疫情传播,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限制条件,同时可以预期疫情原因导致国内延迟复工,这些情况将对我国对外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造成影响,也是产生涉外法律纠纷最主要的领域。”崔智瑜表示。
四中院根据疫情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的特点,结合历年受理涉外案件类型所涉及的领域,调研认为可能产生的纠纷类型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是直接因疫情面可能产生的涉外案件、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涉外消费服务类案件和因疫情而产生的投融资类案件。
具体而言,直接因疫情面可能产生的涉外案件,包括境内企业作为卖方无法按期完成生产、按时进行交付而引发的涉外买卖交易类合同纠纷;因疫情采取交通管制或者限制,交通暂时受阻,运输企业与托运方与接受方之间的涉外运输合同纠纷;境外工程施工进度延误而产生的涉外工程类合同纠纷;因疫情可能撤回广告投放,演艺人员与观众可能无法到场引发的涉外广告、演出、展览合同纠纷。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涉外消费服务类案件包括消费旅游合同等纠纷,涉外承揽合同纠纷,涉外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服务业产生纠纷以及涉外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此外,在外国企业投资、能源资源合作、船舶建造、保险等领域也会引发纠纷。
十二条法律风险防控的提示建议
发布会上,马军通报了《北京四中院对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提示建议》。马军表示,疫情期间,四中院正常受理和审理相关的涉外案件。若当事人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开庭的场所,可以提供网上开庭。如果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到法院进行诉讼,甚至无法进行网上开庭,则给予当事人延期。
一、涉外企业受疫情影响在我国提起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涉外企业对涉疫情影响涉外合同履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涉外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诉讼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活动的涉外企业,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但当事人应对涉外合同的履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程度举证。对确有原因无法取证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对于公告送达必须开庭案件,涉外企业可以选择网上开庭模式。
三、涉外企业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仲裁时效如何处理?
涉外企业可以主张根据疫情原因适用《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并提供相应证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涉外企业可以依据诉讼时效终止的规定提出主张。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涉外企业因疫情原因,无法收到仲裁裁决起算时间的,应在向法院申请撤裁时予以说明。
四、涉外企业的涉疫情案件如何查明外国法律?
企业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http://cicc.court.gov.cn)准确查明适用法律,还可以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东盟国家法律研究基地、深圳蓝海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等机构以及法学教授、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进行查明。
五、涉外企业针对疫情影响主张减免责任如何履行通知义务?
涉外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时,负有法定的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在履行通知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通报发生的疫情事实情况和理由,应全面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告知疫情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据,提出减免责任的范围。
六、涉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如何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在疫情期间或疫情结束后,不存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鼓励当事人诚信履约,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对于一方因受疫情影响而存在的违约行为,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使其得以履行。尤其在继续性合同发生争议时,避免轻易终结该合同的效力,遵循商事裁判理念与国际交易规则,充分注重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各方利益格局。
七、涉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如何正当行使合同解除权?
涉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行使解除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涉外企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合同相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行使解除权一方应当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八、涉外企业受疫情影响如何收集履行合同证据?
企业可根据合同履行的特点和目的,及时收集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如政府的通知实施隔离管控措施、交通管制、复工限制等证据。目前,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企业可以通过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九、涉外企业在履约不能过程中怎样慎用和正确理解“不可抗力”?
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对“不可抗力”无统一定义与规则,各国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同,涉外企业要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协商解决是首选途径,尽量避免采取过激方式直接提出“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若涉外企业能通过其他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可能被判断为不属“不可抗力”,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索赔风险。涉外企业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提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可依法解除合同。涉外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国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文件对处理纠纷的指导意见及其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十、涉外企业因疫情影响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变更涉外合同?
涉外企业因受不可预见的疫情,导致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此时涉及适用情势变更问题。对于无法预见的、风险程度超出合理预期、风险无法防范和控制,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涉外企业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我国,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主张依据情势变更来解除或变更合同。涉外企业应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和替代方案,避免因未沟通而采取激烈的手段直接解除合同。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出现困境,应当鼓励合同当事人继续谈判,通过变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持合同的效力。
十一、涉外企业作为违约方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避免继续履行合同造成更大损失?
在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时,如果违约方不解除合同显失公平,对双方均存在不利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解除合同,避免继续履行造成的更大损失,但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十二、涉外企业因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可以主张调整减少违约金吗?
涉外企业因受疫情传导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盈利下滑甚至亏损,资金周转不畅等情况,此时若出现违约情况,虽然不能归因于疫情直接影响,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涉外企业可以主张调整减少违约金,以减轻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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