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决定为防控疫情提供法治保障
2月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并自当日起开始施行。
记者注意到,《决定》共10条,近3000字,主要为原则要求、属地责任及联防联控、应急管理措施、单位责任及个人义务、防疫物资保障、舆论引导、便民措施及协同防控、复工复产、法律责任、人大监督等内容。
“《决定》将为动员全社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说。
授权政府依法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河北省于1月24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并迅速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的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任务十分艰巨。
“面对节后人员返岗返工流动高峰,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会勇表示,为形成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有必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决定》的首要特点就是突出政治引领和时效性,明确了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责任,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特殊时期更需要法治思维,特殊时期作出特殊决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足职能、主动出击,迅速作出这个决定,是在与时间赛跑,与病毒抗争。”周英坦言,疫情防控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依法依规,及时出台《决定》,彰显的正是“依法防控”的力量,有助于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事实上,由于疫情复杂,防控工作很复杂,可能会有一些新情况和不确定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为了使疫情防控在依法依规的轨道上进行,确保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开展工作,《决定》对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了法律授权,即在不违背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单位个人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在相关责任主体属地责任和联防联控方面,《决定》规定可谓全方位,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网格化管理”及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做好防疫物资、设施保障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杜海介绍,《决定》突出可操作性,细化了单位责任和个人义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同时,《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防疫救援物资供应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对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个人自我防护、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等方面的义务予以明确。
《决定》还规定了协同防控和便民措施,明确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推动疫情联防联控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机制,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津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税务、人社、医保等相关业务,完善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减少人群聚集。
隐瞒事实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在舆论引导和信息公布方面,《决定》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并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各类媒体应当积极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民抗击疫情的浓厚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突出威慑力,强化了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作了规定。”杜海介绍,《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特别规定,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此外,《决定》还突出监督职能,强化了人大监督和司法保障作用,对各级人大依法履职提出要求。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通过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独特优势,带头增强防控意识,带头参加防控行动,带头落实防控举措,以实际行动彰显人大制度优势、展示人大代表风采。还规定了司法部门要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记者 周宵鹏 通讯员 梅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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