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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假农药、假种子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多发 办案难度大

2020年03月05日12:30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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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5日电 (记者温璐)今日上午,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当前涉农犯罪中,假农药、假种子类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有哪些难点?指导性案例如何做出回应?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表示,近年来,涉假农药、假种子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多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涉假农药、假种子类农资犯罪与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不仅危害极大,案件办理难度也大为增加。

高景峰指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种子类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几个发案特点。

一是,隐蔽性强,审查认定难度较大。该类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一般质量瑕疵与伪劣产品存在疑难,一些被告人往往辩解,对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种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还有的辩称,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响,自身不存在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广泛调研,并研究典型案例,通过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王敏案说明,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故意的认定,可以综合经营资质、包装标识、从业经历等因素予以认定。

高景峰表示,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造成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例如,在王敏案中,被告人王敏作为四川隆平高科宜春地区区域经理,具有对种子质量进行审查的职责,其明知隆平高科不生产“T优705”种子,出于谋利,将“陵两优711”分装并标识为“T优705”进行销售,应当认定为具有以彼种子冒充此种子进行包装、销售的犯罪故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二是,假冒伪劣产品与农民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难。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等犯罪是结果犯,办理此类案件需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前提。科学认定损失是办案关键。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通过“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指出,对损失的认定,可以运用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犯罪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可在公证部门见证下,依据农业生产专家指导,根据农户对受损作物实际使用的农药种类、剂量等,科学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所需样本田块数量,综合认定农药使用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是,追赃挽损存在困难。伪劣农药、种子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办好案件,而且要在办案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共同督促被告人赔偿受害农户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王敏案及南京百分百公司案,都是追赃挽损效果较好的案例。王敏案中,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从宽处罚。南京百分百公司案中,检察机关听取农业部门意见,科学计算损害后果,帮助受害农户全部挽回了实际损失,得到农户认可。

(责编:温璐、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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