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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高频发布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警示震慑有力  

2020年03月08日16:02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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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 (记者温璐) 近一个月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连续发布了四批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连续下发多批典型案例考虑是什么?典型案例筛选过程中经历了怎样的一个讨论过程?与“非典”疫情相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件呈现怎样的特点?日前,就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做出回答。

高频率大力度发布典型案例基于四大考虑

真实的案例和刑罚制裁 可起到警示和震慑力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暴力伤医、抗拒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借机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正常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苗生明表示,最高检如此高频率、大力度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有四个方面考虑:一是,更好地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更好地推动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三是,更好地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四是,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群众。

苗生明强调,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既讲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又讲程序推进和工作要求,可以给办案一线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更加形象、生动地向全社会传递这样一个信息——疫情防控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投身到疫情防控的大局,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规定,服从并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

苗生明表示,真实的案例和刑罚制裁可以更鲜明有效地警示和震慑那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同时还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典型案例筛选坚持问题导向 突出应对及时性

经过案例收集、初步筛选、研究确定等多个环节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的筛选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问题的典型性;坚持适应情势变化,突出应对的及时性。”苗生明介绍道。

据了解,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的筛选经过案例收集、初步筛选、研究确定、文字修改和上报审批等多个环节。

“筛选典型案例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问题的典型性。”苗生明指出,随着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遇到的问题也相应发生变化。在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出台之前,检察机关在涉疫情案件办理方式、法条适用等方面存在困惑;在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出台后,也有一个具体理解和把握的问题。从最初办案方式的调整、法律适用的明晰到后来司法执法标准的统一,都需要用鲜活的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应。因此,最高检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一线办案实际需求为标准,对收集到的案例进行筛选。

“坚持适应情势变化,突出应对的及时性。”苗生明指出,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对司法办案的规范指导作用。但是以往发布典型案例,在诉讼节点上一般把握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予发布。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及大量涉疫情案件的发生,需要最高检层面以最高的效率和最有效的方式指导基层一线办案和侦查取证,相关工作不能等、不能拖。因此,这些典型案例的选择上突出了及时性,酌情将案例的程序节点提前到审查逮捕阶段,甚至少数有利于统一认识分歧的代表性案件,即便处在侦查阶段,但经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阅卷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定性没有争议的,最高检也纳入了选择范围。

典型案例的“典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案件类型典型、法律适用典型、指导办案工作典型

苗生明介绍说,典型案例之所以“典型”,一是,案件类型的典型性。最高检领导小组根据中央明确的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选择案件占比大、反映问题多、实践需求急的案件,给予重点关注。二是,法律适用的典型性。在编发时我们认真撰写了“法律要旨”,除了明确法条适用、法律理解外,更加指明了案件的危害性、案件的特点以及指导意义在哪儿,从而澄清和解决了实践中适用法律认识不一致的一些突出问题。三是,指导办案工作的典型性。在疫情防控期间,一系列典型案例的编发,为各级检察机关如何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依法办案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四批典型案例适应疫情变化“见招拆招”

四批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的确定上,总的思路是以中央明确的打击重点为依据,以回应人民关切为重点,以解决司法办案实际需求为导向,实现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苗生明表示,四批典型案例的侧重点,就是“见招拆招”“有的放矢”和“重点关照”。

苗生明指出,第一批案例的发布针对的是疫情防控之初,检察工作面临各种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也刚刚出台,很多紧迫性问题急需解决。因此,第一批案例在案件类型选择上具有广泛性,体现了场域广、类型多、兼顾实体处置与程序适用等特点。

据介绍,第一批典型案例发布后,法律适用、打击重点进一步明晰,各地防控工作开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也相继被报道出来,因此,在第二批典型案例的选择上,一方面进一步聚焦打击重点,另一方面兼顾了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最终选择了五种类型六个案例。在选择第三批典型案例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第三批案例的选择更加体现出专业化特点,五个案例中有三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详细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限。到第四批案例,已经全部集中在常见涉疫经济犯罪上。

“下一步,随着典型案例发布工作的不断推进,典型案例的阶段性、专业性特点将不断强化。”苗生明表示。

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人数超1000人

苗生明介绍说,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总的看,两个疫情期间,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范围的重合,都涉及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失职渎职、造谣传谣等类犯罪,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间发生过。

“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有较大不同。”苗生明具体分析说,最为突出的,一是,发案量不同。“非典”期间,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体上涉疫情人口远远少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数量有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就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分别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

二是,罪名分布不同。“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三类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占3%左右。

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从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2月11日发布的第一批案例中,就选择了2个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诈骗案,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告诫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也提醒社会,注意防范这类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苗生明指出。

较“非典”时期打击重点新增暴力伤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两类犯罪

“从2003年的‘非典’疫情,到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检察机关积极应对不同的犯罪形势,立足自身职能,坚持依法打击、震慑涉疫情犯罪,切实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执法司法理念更加进步。苗生明表示。

苗生明介绍说,从刑事政策上,2003年“非典”期间的刑事政策突出“从重”。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在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既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在案件办理中,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情绪等工作,特别注意避免因“过度执法”、“过度追诉”进一步激化矛盾、制造对立,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

苗生明表示,在打击重点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除了同样把妨害防控措施、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作为打击重点外,还专门新增了两类打击重点,一是暴力伤医类犯罪,二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

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准确适用罪名

据了解,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9起,是发布案例数最多的。该类犯罪共涉及3个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在四批共计27个案例中,共选编发布了5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4个妨害公务罪案例,占了所有案例的三分之一。

苗生明表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的危害严重。“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的九大类违法犯罪,都是严重妨害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从严惩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无论是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还是以暴力威胁阻碍防控措施实施,都直接、严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直接对防控形势、防控秩序造成严重威胁。”苗生明指出,相较于其他几类犯罪对疫情防控的危害,依法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具有突出的紧迫性。同时,通过及时发布该类案例,能够有效教育群众、震慑犯罪,提高社会民众严格遵守疫情管控措施的自觉性,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能够顺利有效落实,切实维护防控秩序。

苗生明表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如何准确区分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确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和公务行为的范围?这些都是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重点选择这类犯罪发布典型案例,也是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指导、引领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更要注意在从快从严打击的同时,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准确适用罪名。”

疫情防控时期

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疫情案件中,凡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都要尽可能地适用。”苗生明表示。

苗生明表示,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依法从严的基础上,适当提出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在办案中注意教育引导,加大宣传疏导,降低人民群众的焦虑和恐慌,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对立,为稳定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和检察保障。

“当然,对涉疫案件也要注意区别对待。对于恶意传播肺炎病毒、暴力伤医、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借机诈骗等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便认罪认罚,在从宽尺度上也要从严把握,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的精神。”苗生明补充道。

苗生明特别指出,受疫情影响,有的地方值班律师尚未返岗,部分地方由于看守所防控措施升级,值班律师无法到所提供法律服务。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协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确保了律师“在场”和具结的有效性。

(责编: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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