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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犯罪典型案例的法治意义

张中
2020年03月20日17: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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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疫犯罪典型案例的法治意义

日前,在全国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涉疫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犯罪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发布典型案例,及时指导审理涉疫犯罪案件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各地出现了一系列暴力伤医、抗拒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借机诈骗等违法犯罪案件,严重破坏了正常防疫秩序和社会秩序。在这种特殊时期内,有些涉疫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深受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不仅为各地法院提供了明确而统一的裁判尺度和标准,也使得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成为了人们的行为指南。

现代法治的精髓是依法办事。在疫情防控时期,涉疫犯罪案件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从重从快”查明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审理涉疫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审理涉疫刑事案件越要依法办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里的“依法”,除了要严格贯彻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还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评判标准和裁判结果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可以给办案一线提供生动鲜活的典型范例,具有直接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提高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据了解,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法院审理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多数是案情简单、处刑较轻的案件,尤其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基本上都是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体现了特殊时期的依法从快从简原则,这对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从严的要求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矛盾。众所周知,疫情防控期间涉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又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这种新情况、新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部分案件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例如,在叶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的案件中,被告人殴打伤害民警,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应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后,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案从案发到宣判,共9天,很好地诠释了“从重”、“从快”和“从宽”的适用。

当然,对于有些涉疫案件,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在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尺度上也要从严把握。在马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在疫情期间残忍杀害了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从而被判处死刑。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典型案例,既体现了从严从重的精神,又划定了从轻从宽的边界。

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夯实司法公正的基石

对于涉疫案件,不仅要做到“简案快审”,更要做到“繁案精审”。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新型的涉疫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证据裁判。证据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基础。打击涉疫犯罪,要坚持从严从快的刑事政策,更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要懂得“100-1=0”的司法道理,保证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

疫情防控越是到了关键时刻,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越不能出纰漏。坚持证据裁判,就要坚持“程序优先、证据为本”。最为重要的是,法官要把判决建立在合法的证据基础上,保障法庭审判过程中举证、质证以及证据审查判断规范化、合法化,确保法院判决的纯洁性和公信力。

证据裁判原则的精髓在于疑罪从无。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应当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这里的“没有证据”,既包括没有任何证据,也包括证据不充分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事实并没有得到证明,就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审判的“铁则”。

四、注重被告人权利保障,维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法院在从重从快打击涉疫犯罪的同时,不仅非常重视被告人的身体健康,也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有些法院积极推行线上诉讼,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非接触方式完成文书送达活动,有近六成的刑事案件是采取视频开庭审理的,有效消除了疫情传播隐患,也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提供了可靠的平台和机会。

获得律师帮助权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法院开拓创新工作方式,通过电话、视频与辩护律师沟通,核实律师阅卷相关信息,简化申请预约方式,采用特殊通道邮递电子卷宗,帮助律师顺利完成阅卷业务。有的法院充分运用“互联网+审判”等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网上法庭、远程提讯等在线庭审的审判方式,保障辩护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孟植良、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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