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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职务犯罪检察品质 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

剑指职务犯罪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贪污贿赂犯罪占比职务犯罪超八成

2020年07月21日14:29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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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21日电 “2018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40326人,同比上升50.6%。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8387人,决定不起诉954人。”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以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在会上表示,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占比超过80%,基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占绝大多数。

发布会现场 程丁/摄

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本次发布指导性案例,目的便是为了切实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更好指导各地加强办案衔接与配合制约,进一步提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效。

基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占绝大多数 贪污贿赂犯罪为主要类型

王守安表示,2018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40326人。其中2018年受理16092人,2019年受理24234人,同比上升50.6%。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8387人,决定不起诉954人。案件总体上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是主要职务犯罪类型。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占比超过80%,所涉罪名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渎职侵权类犯罪占比10%左右,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二是基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占绝大多数。这次发布的案例涉案人员级别在总体上也是因应这个特点。在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乡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占80%以上。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征地动迁、惠民资金、专项补贴等资金密集、监管薄弱领域,且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增幅明显,蝇贪、蚁贪类案件占比较大,基层公职人员仍是腐败犯罪高发群体。

三是个别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影响十分恶劣。少数职务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疯狂敛财,不计后果,涉案金额十分巨大,有的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上亿元。其中既有小官大贪,也有高官巨贪。如最近开庭审理的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7.17亿元。这些案件影响恶劣,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

四是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了一批案件。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国企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的警示、教育和惩治作用,依法对30名逃匿、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追回违法所得5.56亿元,确保不让腐败犯罪分子经济上占到便宜。

配合“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 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王守安表示,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坚决拥护、自觉支持、全力配合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加强沟通协商,注重衔接配合,完善机制制度,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效果,同时也建设了一支专业化队伍,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具体有以下四点:

一是坚持党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党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真正把中央反腐败的要求细化实化具体化,把依法惩治职务犯罪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2018年以来,最高检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多次向党中央专题报告,切实把党对加强腐败犯罪治理的政策精神贯穿到司法办案全过程,不断推进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是以办案为中心,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把办案作为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抓手,在整体保障办案质效的基础上,选派精干力量,强化办案指导,重点办好有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保持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对孙政才、王三运、秦光荣、陈刚等48名原省部级以上人员提起公诉。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注重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配合,努力形成惩治腐败犯罪的合力;又依法相互制约,依法适用退查和不起诉,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严把案件质量关口,努力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积极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全力配合开展“三大攻坚战”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腐败犯罪。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对涉案的民营企业及直接负责人,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促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同时,还结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延伸办案效果,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四是以机制建设为引领全面加强监检衔接。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贯通,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健全完善监检衔接制度机制,放在工作中的突出位置,积极做好与各级监察机关的办案衔接。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共同研究建立办理职务犯罪衔接机制,及时出台相关工作文件,工作机制顺畅、运行规范。地方各级监委、检察院共同会商出台一系列加强配合与制约的规范性文件,努力推动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有效衔接,保证了反腐败工作顺利推进。

发布指导性案例 充分发挥反腐职能

本次以职务犯罪检察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主要考虑是什么?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职能和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最高检首次围绕职务犯罪检察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发布此批案例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指导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充分发挥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出重要部署。在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在党和国家反腐败总体格局中,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和重大法律责任。在惩治腐败犯罪的司法环节中,检察机关承担着确认、巩固和拓展监察调查成果,追诉职务犯罪行为,进而实现刑罚对腐败犯罪分子的惩罚、警戒、教育功能等重要职责。发布此批以职务犯罪检察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在反腐败斗争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实职务犯罪检察各项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反腐败大局,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与力量。

二是指导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依法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面对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相叠加的新形势新任务,全国检察机关积极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注重衔接配合与制约,成功办理了一批案件,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由于目前仍处于监察体制改革初期,新的办案机制运行时间还不长,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可以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进而推动相关配套制度机制不断健全。

三是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适用法律规定的新程序新制度。2012年刑诉法修改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018年刑诉法修改又新规定缺席审判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相关司法解释陆续出台。这些新程序新制度有利于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效果,有利于维护国家法治权威,有利于提升反腐败国际追赃追逃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此次发布的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个案例,目的在于指导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

严格办案规范程序 推进监检衔接制度化

根据法律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请问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是如何办理的?王守安表示,根据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其中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并在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检察机关经对案件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经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或者经两次退回补充调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提起公诉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守安同时表示,在一些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也会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由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通过听取案情介绍、审阅案卷证据等方式,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涉案款物处理以及调查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对此项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监察体制改革后,对职务犯罪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监察机关调查后,要移送检察机关办理。现在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情况如何?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表示,国家监委与最高检共同出台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最高检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和机制。很多地方监委和检察院也都及时出台衔接规范,共同制发文件,在提前介入、指定管辖、程序衔接、案件移送、证据审查等方面加强规范,积极有效解决办案衔接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共同努力,已经逐步建立较为明确、严格的办案规范和程序,推进了监检衔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切实做优做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王守安表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情况说明

一、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

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某、徐某某作为浙江省某县图书馆的原馆长和副馆长,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在书籍采购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收受有关业务单位所送人民币共计36万余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本单位其他开支。同时,通过从上述业务单位虚开购书发票、虚列劳务支出、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将其中的56万余元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套取财政资金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3.8万元据为己有。

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赵某涉嫌犯罪案件时,认为还应当追究县图书馆的单位受贿罪刑事责任,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后以单位受贿罪对县图书馆提起公诉。同时认为,徐某某作为参与研究并负责具体实施的副馆长,也应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发现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线索,遂将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在监察机关对徐某某立案调查期间,赵某案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所以检察机关先对图书馆和赵某提起公诉。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徐某某案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另行对其提起公诉。该案指导意义有两点:一是检察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单位犯罪,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可直接追加起诉。二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遗漏同案职务犯罪人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

二、李华波贪污案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判刑)、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李华波将其中的240余万元,用于为本人及家人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其中的2700余万元兑换成新加坡元,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用于购买房产及投资。后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李华波涉案财产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2600余万元)。

该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也是唯一一例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归案并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该案指导意义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二是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三是在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与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做好衔接。

三、金某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安徽省某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建工程项目、销售医疗设备、销售药品、支付货款、结算工程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1.1万元、4000欧元。

该案是一起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虽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案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但被告人自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尤其是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且真诚悔罪,全部退赃,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监察机关也予以充分认可,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该案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二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主导责任。三是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提升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果。

四、张某受贿,郭某行贿、职务侵占、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两住宅小区被某街道办事处确定为环卫项目示范推广单位。政府部门按规定给小区选出的项目指导员发放补贴款,由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北京某物业公司负责领取发放。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郭某利用担任该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将代表物业公司领取的指导员补贴款共计人民币33.06万元据为己有。郭某从物业公司离职后,仍以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名义,冒领指导员补贴款6.84万元据为己有。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张某接受郭某请托,利用担任某街道办事处环卫所职员、副所长的职务便利,不严格监督检查上述补贴款发放,非法收受郭某给予的人民币8.85万元。

该案在调查阶段,监察机关对案件定性存在意见分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法律适用和证据完善提出意见,被监察机关采纳。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发现郭某除构成行贿罪外,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商有关机关同意后,依法追诉漏罪。该案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审查起诉意见可以改变提前介入意见,但应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二是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其管辖犯罪时已经查明,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检察机关经商有关机关同意后,可以依法追加起诉。三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区分受贿罪和贪污罪。

(责编:孟植良、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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