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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裁员是否合法?法院解答

2020年08月06日13:19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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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6日电 (薄晨棣)签了劳动合同,却被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裁员解约,是否合法?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今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该院表示,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民商事案件,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司法措施,更多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用实际举措落实“六稳”“六保”,推进复工复产。

树立双向保护审判理念 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 

为确保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不误,北京三中院全面推行在线诉讼“云模式”,开展远程立案、网上审判、智慧执行,今年上半年共开展线上庭审5410件,在线庭审率48.3%。同时,积极稳妥推进线下办案,切实保障群众诉讼权利。

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在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方面,该院树立双向保护审判理念,有效保障民生领域和谐稳定。因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发生并非双方当事人过错,应注重发挥审判职能,平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审慎适用合同解除条件,综合考虑案件履行风险和经济成本,公平合理地确定违约责任。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生保障、就业稳定。

此次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罗某某2007年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罗某某认为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遂提起诉讼。二审期间,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中,某汽车公司虽主张生产经营困难、业务发生转型,但因其未能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必要性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审期间,为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合法利益,同时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纾困解难,合议庭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引导双方建立共克时艰的大局意识,加强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侯军表示。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精准服务“六稳”“六保”

抓好“六稳”“六保”工作是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北京三中院民六庭庭长周荆表示,该院助力市场主体纾难解困,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达产,推进案件办理,严格执行涉疫情防控相关审判指导意见,同时审慎善意司法,多从企业发展考虑,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功能。

对于涉生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订单”问题,该院依法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注重各方利益平衡,审慎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定,严格审查合同解除条件,加大调解力度,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王某与张某签订了某宾馆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王某承包张某依法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居民区内的宾馆。2020年1月底,受疫情管控政策影响,该宾馆无法为客人办理小区出入证,陷入无法经营的僵局。2020年2月初,王某多次向张某表示疫情导致宾馆无法经营,并于同年2月12日微信告知张某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要求腾退房屋,将房屋交付张某。张某不同意解除合同。王某诉至法院。

该案法官结合宾馆所在辖区的疫情防控形势、防控措施,以及该宾馆的行业特点和主要客源等实际情况,认定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构成了该宾馆不能正常经营的不可抗力。法院确认涉案承包经营合同解除。王某向张某返还客房门卡、钥匙、发票专用章,张某退还王某部分承包经营费用及押金。

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近年来,执行案件数量和执行标的大幅增长。北京三中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可能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以及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如对生产设备控制以不影响生产经营为原则,坚持“活封”为主;存在多项可供选择查控处置财产的,结合财产价值和被执行人实际情况尽量选择对正常经营影响最小的财产开始采取执行措施。

此外,坚持以执促和,通过善意文明执行力促各方“共克时艰”。及时控制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把握处置节奏,为被执行人留出自救空间,工作中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带来的不必要的影响。

同时,北京三中院严格适用信用惩戒措施,依法迅速消除执行措施对企业信用的影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适当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及时解除失信限高措施、屏蔽被执行人信息,助其快速恢复信誉、正常生产经营。

(责编: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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