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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分院:听证解“心结”

2020年08月26日08:48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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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庆一分院:听证解“心结”

本报讯(记者 李立峰 通讯员 蒲昌迅 李瑞丰)“这次听证会把很多事情都说清楚了,我没有意见,愿意接受和解。”

“谢谢戴检察长,我们也愿意达成和解。”这是日前发生在重庆检察机关组织的一场听证会上的一幕。

2017年10月,高某通过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与李某、周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2万元定金,约定余款将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产权过户时支付。后因高某方一直延期付款,李某、周某分别于2018年2月、5月致函其解除购房协议。但高某坚称曾与对方达成过逾期支付的口头协议,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经法院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后,高某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

“案子虽小,但群众‘揪心事’大。”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该案后,检察长戴仕俸仔细审查材料信息,主动接访高某倾听诉求。与办案人讨论后认为,该案判决并无不当。但考虑到高某诉求强烈,对生效判决不服,难以做到案结事了,决定主持公开听证,化解当事人“心结”。

“签订购房合同时,我方与对方达成了可以逾期支付的口头协议,现场两位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见证人,但后来李某、周某一直拒不履行合同内容。”听证会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梅某(系高某的丈夫)表明了申请监督的理由。

根据听证会议程,梅某现场提交了两名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但李某、周某对此并不认可,称该证言为对方私下谈成,与事实不符。

“口头协议我们一直没同意过。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如约支付购房款,一直推拖说用于支付合同费用的拆迁款还未拿到手,且在多次催问下仍无法确定逾期后何时能到账,不履行合同的是对方。”对于梅某的陈述,李某、周某并不认同。

“基于现有证据和事实,高某一方的证词无法证实曾签订过延期付款的口头协议。而在合同约定的截止时间至2018年5月期间,高某方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在该期间已具备付款能力,并明确表达出付款时间及金额。因此,生效判决认定,合同于2018年5月李某向高某方发出短信通知时解除并无不当。”在详细询问后,承办检察官向双方释法说理。

“法律是讲求证据的,现有事实和证据确实无法证实买卖双方曾就延期付款达成过协议。你们为这个案件也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再坚持下去只会继续扰乱日常生活,没有结果。”见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了缓和,戴仕俸趁热打铁提出建议:“希望你们双方能互相体谅,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开启新的生活。”

最终,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李某、周某退还高某2万元购房定金,高某当场撤回监督申请。

(责编:刘霞(实习生)、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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