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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狩猎禁猎区野生动物

湖南桑植3被告人非法狩猎获刑

2020年08月27日08: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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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桑植3被告人非法狩猎获刑

本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陈晶 张婷)8月25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向某加等3人涉嫌非法狩猎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向某加、向某交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向某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公安机关扣押的猎捕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至2020年2月禁猎期间,被告人向某加、向某交、向某成共同在桑植县凉水口镇大垭和麂子界的禁猎区,分别以布设捕兽夹和钢丝绳套等禁用工具共同狩猎野猪、麂子进行销售,销售所得赃款2.2万元,向某加、向某交、向某成分别分得8000元、8000元、6000元。经群众举报,办案民警在3名被告人家中查获大量猎捕工具和野猪肉,被查获的野猪肉已被公安机关采取焚烧方式销毁。3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主动认罪认罚。

经鉴定,被告人使用的捕兽夹、钢丝绳套等工具均为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用猎捕工具。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的规定,张家界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禁止一切非法狩猎活动,除部分永久禁猎区外的其他区域禁猎期暂定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加、向某交、向某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当庭判处上述刑罚。

(责编:刘霞(实习生)、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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