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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社矫对象频繁请假麻烦事

乌海海南:积极履职确保新法新规落地见效

沈静芳 王丽娜
2020年08月30日10:17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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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解决社矫对象频繁请假麻烦事

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王丽娜)“以后外出再也不用每次办理请假手续了,真是方便多了。”社区矫正对象沈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往返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和鄂尔多斯两地,每次外出他都要办理请销假手续。然而不久前,他的麻烦解决了,乌海市海南区司法局批准了他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的外出申请,海南区检察院检察官立足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对其请假审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监督。

2018年7月20日,沈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因居住地在乌海市海南区,沈某在该区接受社区矫正。

据了解,沈某在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积极接受矫正教育,但因其是一家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均有工厂,需要经常往来两地处理日常工作,所以经常请假外出,对工作和接受社区矫正都造成一定影响。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其中第27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沈某因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市活动,故依法向海南区司法局提出了批准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的外出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8月5日,海南区检察院应司法局的邀请,参加了关于沈某适用社区矫正法第27条外出工作申请的讨论会。检察官通过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查看请假申请材料、对比典型案例等方式,与司法局共同分析讨论沈某请假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司法局作出的决定及过程进行监督。

8月6日,海南区司法局同意沈某的外出申请,并与其签订《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沈某当场表示,会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规定,主动接受教育改造,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责编:孟植良、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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