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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沿江巡回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09月03日09: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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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南通沿江巡回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南通市海门区三厂镇青龙港村村委会对两起非法捕捞案件进行公开巡回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吉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9年7月,被告人孙某、吉某夫妇经事先共谋,先后4次驾驶渔船在海门市长江某水域使用深水张网进行非法捕捞,共捕捞鲢鱼等渔获物601公斤,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2019年7月18日凌晨,两被告人实施非法捕捞时被海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重,二人当日共捕获鲢鱼等渔获物221公斤。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告人使用的渔具为双锚有翼单囊张网;该渔具从渔法上解释,桩与锚的效果一致,参照多桩有翼单囊张网的管理规定。农业部相关通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多桩有翼单囊张网。

案发后,孙某夫妇与海门市农业农村局签订《渔业资源损害赔偿(修复)协议》,并按照专家出具的本案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意见,以非法捕捞渔获物的1.5倍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赔偿,即投放901.5公斤的鲢鱼、鳙鱼开展增殖放流,用于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孙某夫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孙某夫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吉某夫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有非法捕捞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另外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中,被告人宋某在明知处于长江禁渔期、电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情况下,仍然于2019年5月17日下午,在长江海门段青龙港闸水域,使用电瓶、电极杆、逆变器、网抄等组成的电捕工具进行非法捕捞。

期间,宋某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后在他人阻止其离开现场过程中又殴打他人,并将其驾驶的摩托车、电鱼工具、渔获物等丢弃在现场离开。公安民警接他人报警后到达现场,将渔获物放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规定,长江流域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案发后,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宋某在违法行为被他人发现后,不听他人劝阻,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法院遂以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

为推动社会自觉参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南通法院于8月31日至9月4日联合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及有关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开展集中巡回审判周活动,集中审判18件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并安排8件案件巡赴辖区沿江村居、码头、农贸市场等场所开展集中巡回审判活动,以期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退禁一江”的审判效果。(顾建兵 张弦)

(责编:刘霞(实习生)、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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