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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深圳实践”

2020年09月07日08:49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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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业化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深圳实践”

近年来,证券期货犯罪逐渐成为影响金融安全的突出问题。如何更好地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为金融安全提供有力检察保障?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努力探索,交出了一份“深圳答卷”。

分析

证券期货犯罪打击难度大

据《深圳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白皮书(2015-2019)》透露,2015年至2019年,深圳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共40件,其中,涉嫌内幕交易罪17件,占比42.5%;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5件,占比37.5%。

通过对近5年深圳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梳理分析,白皮书揭示,该类案件普遍存在犯罪行为隐蔽、打击难度大、刑罚普遍较轻,犯罪手段专业化较强、侦办周期长、取证难度较大等问题。

2014年8月,深圳一家知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出资收购另一家公司,并签署保密协议。2015年3月26日,该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宣布正筹划重大事项。后因时机不成熟,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并于2015年5月14日开市起复牌。

该公司的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者,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15年2月2日,徐某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其亲属的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25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238万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人民币542万元。

“被告人控制并使用其远房亲戚的证券账户,在境内外多次进行股票买卖,行为相当隐蔽。”办案检察官介绍说,“被告人自以为能躲过监管者的眼睛,殊不知,其每一次点触买入、卖出均被记录在案,每一笔银行流水均清晰可见。”

得益于高素质的办案人员和智能化的办案技术,经查证,本案被告人的主要活动路径与其所使用证券账户交易的IP、MAC地址一一对应,关联银行账户资料及流水均用于内幕交易,一幅完整的交易地图和一条清晰的资金流水线,充分证明了其犯罪行为。

该案经深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9年6月,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万元。

对策

推进办案专业化建设

近年来,深圳市检察院确定由第三检察部专门负责金融、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各基层检察院也相应设立了相对独立的金融检察办案组织,通过选配专业人才,强化专业培训,培养和汇聚了一支既懂金融证券又懂法律的复合型金融检察专业队伍。

由于证券期货案件专业性较强,深圳市检察院不定期发布业务指导案例,对基层院开展业务指导,通过具体案件分析法理,明确规则,统一执法标准,为解决同类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参照。该项工作已形成制度化,并被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

以第2号业务指导案例——谢某华、朱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例,被告人利用其控制的58个股票账户组成的账户组,通过二级市场利用连续集中交易、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等方式操作“XX啤酒”的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期间,对倒量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超过20%。案发时账面获利人民币1.2亿元。

“自买自卖股票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以前看情节,现在情节、数额都是判断标准,而其操纵行为的着手时间如何计算,则决定了其中有前科的犯罪分子是否构成累犯。结合2019年7月‘两高’颁布的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个业务指导案例对如何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本罪的构成要件、累犯认定等作了详细阐述,对我们办案很有指导意义。”办案检察官徐志勇说。

深圳市检察院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犯罪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结合个案深入研究类案疑难问题,明确了“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的人员”的界定标准、“二传”人员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的认定等办案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

在不断提高专业办案能力同时,深圳市检察院还加强与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的沟通联系,重视与市证监局、证交所和有关同业公会的常态化工作联系,形成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工作合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进展

办案基地提供“深圳实践”

2018年12月,深圳市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7个“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之一,也是华南地区唯一的办案基地。市检察院迅速制定了基地建设方案,高标准开展了建设。

对基地未来的办案模式,第三检察部主任何勋胸有成竹。一方面,市检察院已和公安机关会签纪要,建立了提取公安部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深圳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系统三个平台统一格式电子数据的有效路径;另一方面,正和平安集团合作,着手开发金融犯罪办案智能辅助系统,搭建经济活动数学模型,对涉案账户开展大数据分析。

“将平台数据导入后,系统会自动进行穿透式的数据分析,客观全面地描绘出资金的流向、资金的性质以及账户的特征,从而判断出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一个正常的经济活动,还是高风险的经济活动,抑或是犯罪活动?也就是说,建立客观化、系统化金融犯罪证据体系,用经济活动本身来证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让犯罪分子无从抵赖。”何勋解释说,“系统建成后,对所有金融类犯罪案件都适用。”

一手抓办案,一手抓研究。伴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犯罪的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办案基地深入开展理论实践研究,除梳理近5年深圳证券期货犯罪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形成白皮书外,还撰写了《关于强化打击洗钱犯罪的调查报告》《关于私募基金金融风险和法律争议的报告》《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等一系列调研文章,提出法律意见和政策建议,相关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关注。

2020年8月中旬,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在大鹏检察官训练基地设置的专门办案场所揭牌。副检察长余新喜表示,深圳检察机关将从案件办理和犯罪对策研究、业务培训、犯罪预防、法治宣传等方面持续发力,把办案基地打造成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桥头堡”,为深圳“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孟广军)

(责编:刘霞(实习生)、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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