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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更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 

2020年09月25日18:35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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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5日电 (薄晨棣)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案件量不断增加,国际司法交流更加频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指导意见》对涉外商事海事、行政、知识产权、跨境破产、金融、执行等涉外审判重点领域,以及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养高素质涉外审判人才等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是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加强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明确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核心要素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六个部分十七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对外开放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需要把握的三个核心要素。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选择适用法律、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三是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坚定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妥善解决好涉外司法管辖冲突问题。

此外,《指导意见》聚焦“三个领域”,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行政审判领域,强调支持政府“放管服”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提供司法保障;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加大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跨境审判执行领域,强调妥善处理三类跨境案件,即跨境破产、跨境金融和跨境执行案件,完善跨境纠纷审判机制、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

提出四项重点工作妥善化解涉外商事争议挑战

杨万明介绍,为应对后疫情时代,妥善化解涉外商事争议挑战,《指导意见》提出,一要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准确查明和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推动形成和完善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

二要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优势,妥善审理跨境贸易、投资、航运等领域以及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有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稳外资稳外贸基本盘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

三要推动涉外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建设域外当事人诉讼服务平台,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在涉外审判领域应用,提升涉外审判和涉外诉讼服务信息化水平。

四要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今年以来,全球疫情蔓延对外资外贸发展带来严峻挑战,跨境贸易投资等国际商事纠纷不断增加。为回应现实需求,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优化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鼓励并尊重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适当引入域外知名商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

支持地方创新,是《指导意见》的亮点之一。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支持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加强国际商事审判力量建设。支持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后在特定区域设立的业务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受理国际仲裁案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联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港澳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纠纷解决。支持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支持边境地区、重要节点城市、核心区域依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探索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建立联合纠纷解决平台。

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郭晓梅认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正确适用准据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不仅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在涉外交易中加强与国际规则对接,同时也为促进国际规则的实施、推动国际规则的发展完善做出贡献。“相信随着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加强对国际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也将进一步提升。” 

(责编:牛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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