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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终审宣判一起18人涉黑案

首犯获刑20年 部分上诉人改判罪名及量刑

2020年11月25日08: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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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高院终审宣判一起18人涉黑案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维琴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上诉案进行终审宣判,首犯徐维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部分上诉人所涉罪名及量刑进行了依法改判。

  安徽高院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8月,徐维琴成立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笼络亲友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套路贷”手段多次骗取、强取借款人钱财,逐渐形成了以徐维琴为组织者、领导者,邵柏春、梅泉、张永芬为积极参加者,王仁芳、袁德四、经根德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邵柏春、梅泉为骨干成员。该组织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肆意否认借款人还款事实,或以“行规”等理由将高额利息虚增为债务,或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虚增债务等,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情况下,借助诉讼、公证或者以威胁、滋扰、纠缠、辱骂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

  该组织在成立前后,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其中通过“套路贷”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7300余万元,实际获利38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上诉人吕先三接受徐维琴、邵柏春委托或安排,先后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多起虚假诉讼。其中在代理涉李光建与广齐公司300万元的诉讼过程中,提议制作了虚假的诉讼证据材料,参与诈骗300万元,系未遂。

  安徽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徐维琴纠集、指挥他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诉人邵柏春、梅泉、张永芬、王仁芳、袁德四、经根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徐维琴、邵柏春伙同梅泉、张永芬、王仁芳、徐立霞、吕先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在诈骗犯罪中,徐维琴、邵柏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梅泉、张永芬、王仁芳、徐立霞、吕先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徐维琴纠集梅泉、张永芬等人对多名被害人及其亲属多次实施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行为,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对部分被告人适用法律不当,安徽高院二审依法予以纠正。对徐维琴所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50万元,与其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原判认定邵柏春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改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原判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名予以撤销;对其所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梅泉所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5万元,与其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吕先三所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对徐立霞撤销原判认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维持原判对其诈骗罪的量刑。对夏瑞所犯寻衅滋事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其余12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则被维持原判的定罪量刑。

(责编:宿琳(实习生)、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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