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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民法典对监护制度的创新(律师信箱)

2021年01月02日09:3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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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源自网络

戴律师:

  《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即在原《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制度和指定监护制度之外规定了意定监护。请问,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其意义是什么?老百姓设定意定监护需要注意什么?

  北京读者  彭  江

  

彭  江读者:

  《民法典》总则编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候,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条文规定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是中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监护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法律对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积极回应。该制度的建立,不仅尊重了成年人自身的意志,也为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最有利的财产处置、如何对自己进行救治提供了新的制度机制。比如,有人担心其遭遇事故或者身患重大疾病时,其家人不会尽力而为,在原有制度中,这个矛盾是很难解决的。但《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就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 

  ①如何有效准确设立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制度作为新的制度,如何才能有效、准确地设立意定监护,让其发挥积极作用,这确实值得思考。对此,我们认为首先需要重点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意定监护成立必须以书面形式为要件。

  也就是说,以口头等非书面形式订立的意定监护不具备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签字盖章的合同书、信件等,还包括虽然无签字盖章但有证据表明是行为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的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等形式。 但考虑到意定监护更多的是处理紧急情况下的问题,如果对意定监护协议本身提出疑问,这势必对被监护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我们建议:书面形式最好是用纸张打印或者书写,而其他书面形式存在证明难度,一旦无法及时、迅速证明意定监护协议,可能会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建议不宜采用其他书面形式。为增加协议的可证明性,还可以增加两个左右的见证人,有条件的还可以做公证。 

  二是监护协议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自然人在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时,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意定监护协议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其签署意定监护协议的目的就不会实现。同样,如果另外一方也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意定协议的效力同样存在法律问题。

  由此可见,协议双方在签署协议时是否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意定监护协议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为避免这方面的举证争议,有些国家要求监护协议必须进行公证。虽然《民法典》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但其借鉴意义是非常明显的。为了增加意定协议签署时协议双方行为能力的证据,建议在签署该协议时,可以录音录像,还可以增加见证人。

  ②如何约定意定监护的成就条件? 

  一般而言,心智丧失、不具备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完全丧失意思能力,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民事行为,即为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抽象的判断标准,实践当中如何判断非常困难,可能会发生重大争议。

  我们建议对意定监护的条件,采取概况与例举的方式进行约定。概况约定可以防止挂一漏万,而例举约定,可以将条件具体化,减少条件成就的争议。 

  但是,无论条件如何约定,一旦相关人员对条件是否成就提出异议,采取拖延时间的方式,就有可能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这是意定监护在实践当中最有可能遇到的问题之一。

  为防止该问题的出现,建议在意定监护之外,增加对另外一方在争议期的全权授权的内容。这一点是设立意定监护制度时需要特别注意的。

  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变,我们认为,如何有效准确设立意定监护,在上述若干关键问题之外,还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有:

  意定监护人的人数是一个还是多个?如意定监护人为多数,就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协调监护人的内部意见?其内部是否有分工制约?如何认定并处理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监护人是否有报酬?该如何支付报酬?监护人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更换与重新选定监护人的情形与程序是什么?……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曙光)

(责编:于子青、王政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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