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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引发关注 专家呼吁完善低温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2021年01月16日09:42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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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寒潮接连来袭。

据中央气象台消息,1月7日早晨,北京、河北、山东、山西等省市,共有51个气象观测站的最低气温突破或达到建站以来历史极值。比如,北京迎来了最低气温-19.6℃,达到1952年之后的1月气温最低值。此前,中央气象台已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寒潮橙色预警。这是自2016年11月以来,中央气象台时隔4年再次发布最高级别的寒潮预警。

极端严寒天气之下,环卫工人、快递员等室外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尤其是低温津贴的话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了解,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提到低温环境的津贴,即按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在《法治日报》记者采访过程中,无论是环卫工人还是快递员,都表示没领到过低温津贴,甚至根本就没有听说过这项津贴。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国家应当就低温保护以及低温津贴作出统一规定,并制订更为具体的保障低温津贴措施,从而有效防止地方因担心增加用工成本而不制定低温作业保护制度。

数九寒天坚持工作

从未领过低温津贴

袁师傅是负责打扫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的环卫工人。地上一点杂物都不能有,是他们必须达到的工作要求。“冬天遇到地面上有冰,我们都要用融雪剂把它处理掉。”1月6日,路面上几乎积水成冰,袁师傅一边处理地面上的一块冰,一边说道。

“工作这么多年,从来没这么冷过。”回忆这几天的工作,袁师傅不无感慨。

根据北京市气象台消息,1月6日北京市大部分地区有5级左右偏北风,阵风8级至9级。截至1月6日18时55分,北京南郊观象台的气温为-17.3℃,低于2010年的-16.7℃,创近20年来新低。

低温加上大风,这两天他几乎全在和天气对抗,风起时他甚至要努力攥住自己的手提垃圾箱,以避免好不容易装进去的垃圾又飞出来。帽子、口罩、围巾、手套、棉服、棉鞋……袁师傅全副武装,只有一双眼睛露在外面,口罩哈出的雾气在眼睫毛上结成了小冰粒。

“低温津贴从来没听过。”聊到单位应对低温的措施,袁师傅称领导只是推迟了他们的上班时间。按照规定,他的正常上班时间为早上6点,工作时长满打满算有7个半小时。而1月6日的上班时间改成了早上6点半,1月7日和1月8日则可以早上7点到岗。

“没听过、更没领过什么低温津贴。”瑟瑟寒风中,《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正在一家公司门前派件的快递员李先生。

李先生20岁出头,是北京某快递公司的专职快递员。采访时,风吹得他的快递车门咣咣作响,他把双手缩进袖子里,不时左右跳动以保证脚不会受冻。“天再冷我们还是得正常工作,公司也没采取其他补助措施,在小区里送快递还好,爬楼梯能暖和点,在公司外面等人取件才是真遭罪。”

李先生旁边还有另外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他说“嘴巴被冻得都说不出话”。

低温津贴问题正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以社交媒体新浪微博为例,截至1月8日,低温津贴话题下阅读量达到9240.1万次。

采访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津贴的性质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体力劳动,或者承担的特定条件下的艰苦作业,必须要以金钱来支付,公司不能通过发放御寒衣物和安排调休、减少工时等方式,规避低温津贴的发放。

法律规范相对缺失

地方规定少之又少

采访中,袁师傅和李先生均表示,已经领了好几年的高温津贴,但对低温津贴却并不知晓。

对于高温津贴与低温津贴的不同遭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高温是个全国性问题,而我国冬季南北温差大,低温主要涉及北方地区。高温津贴涉及人群更多,受关注度更高,低温津贴关注度相对要低。且从历史发展来看,高温津贴历史更久远,原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0年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就已对此作出了规定。

沈建峰称,与低温津贴相比,高温津贴规范更完善。在国家层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联合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地方上,很多省份也有涉及高温津贴的规定。

对于低温津贴,地方有规定者寥寥。

201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文件,规定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其中,发放高寒岗位津贴的范围是在-25℃(含)以下的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含)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高寒岗位津贴应按月发放,每月230元。

据媒体报道,尽管内蒙古出台低温津贴规定已有7年多,但多位环卫工人、快递员、保安等室外劳动者,在接受采访时均称对低温津贴并不了解。

沈建峰认为,就低温津贴而言,全国层面并没有低温作业劳动者保护的立法,仅有的是原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刚性约束力不够。就已有的地方文件来看,由于受到规则设置权限等的限制,往往无细化标准,更多依赖于用人单位的自主落实,执行得也不好。

沈建峰称,强制性、普适性的低温津贴标准,还需要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状况进行评估,津贴的数额也需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等具体确定。

亟待完善法律制度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被问及低温津贴如何才能得到落实时,沈建峰认为,国家应当在法律法规上就低温保护以及低温津贴作出统一规定,这样有利于防止地方因担心增加用工成本而不制定低温作业保护制度。

“国家设置低温标准是必须的,但是标准可以分地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说,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级》已有规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即为低温作业。按工作地点的温度和低温作业时间率,低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高者冷强度大。

“20多年过后,这个标准是否还能适用?如果需要改变,该如何调整?这涉及很多技术性问题,相关部门应该进行深入研究。”常凯说。

王天玉认为,我国南北冬季温差大,一刀切不太客观,国家可以为低温津贴的发放设定一个温度阶梯并划分相应的区域,比如说秦岭—淮河以南算一个区域,针对不同的区域设定不同的低温津贴标准。

常凯建议,低温津贴说到底还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工会组织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积极为推动低温津贴立法做更多的工作,提出关于低温津贴的具体方案和详细情况分析。

王天玉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工会组织在推动低温津贴落实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置强制性的标准,赋予劳动者低温条件下的工资请求权,另一方面通过行政监察执法、开通举报热线等方式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会组织要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要推动立法、监督执法,还要做好劳动保护宣传,让劳动者能够主动通过劳动争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对此,沈建峰同样认为,保护低温作业劳动者,首先应当完善低温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加大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其次,工会等社会团体也应该积极发挥监督作用。(见习记者 孙天骄 记者 陈 磊)

(责编:梁秋坪、宋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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