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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慈利一审宣判一起伪造货币、购买假币案

被告人被判13年6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

2021年01月29日08: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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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慈利一审宣判一起伪造货币、购买假币案

本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杨妮亚 唐丽君)近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庭审直播并当庭一审宣判了一起伪造货币、购买假币案,以被告人邓某某犯伪造货币罪、购买假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出生于某偏远山区,毕业于国内某重点名牌大学。2019年5月,邓某某在假币QQ群中认识了贩卖假币的李某。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11日,邓某某以网上交易的方式多次从李某手中以1800元的总价格购买了假币600张,总面额12000元。之后邓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慈利县、桑植县等地菜场集市通过以整换零方式将假币换成真币。

2019年11月10日,邓某某购齐用于伪造货币的原材料及设备后,采用机制打印的方式伪造货币。2020年3月13日,邓某某租用民房开始大量伪造假币,并将伪造的假币通过当面交易或者网上交易的方式出售给湖北、四川、山东等地从事假币活动的下线人员,出售假币共计3684张,非法获利共计11550元。

2020年6月29日,慈利县公安局民警在邓某某租住的民房附近将其抓获,并在其所驾驶的越野车和租房中查获大量不同面额的假币11922张,以及用于制作假币的工具若干。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购买假币罪。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邓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1550元,予以追缴;对其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予以没收。

(责编:胡园(实习生)、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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