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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新规: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岁 我国首部流域法实施

2021年03月01日10:41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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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底线降至12岁、我国首部流域法律实施、企业须按证排污、北京住房租赁企业预收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上海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3月起,一批新规将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

全国性新规

刑事责任年龄底线至12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另外将打击“抢公交车方向盘”行为写入刑法: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首部流域法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保护法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防止风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 企业须按证排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作了衔接。

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人社部出台《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合规收费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制定完善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或收费,严格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地方性新规

北京:住房租赁企业预收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北京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住房租赁企业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上海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并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持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材料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居住权消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债务人在深圳居住且连续参加社保满三年可申请破产

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清算,即债务人通过相关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的债务。重整,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和解,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程序审查后认可协议效力,实现债务清理。

成都: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单独列出厨余垃圾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投放、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分类处置等各环节具体操作规范。在垃圾分类中没有按照干、湿区分,而是单独列出了“厨余垃圾”。

条例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如果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条例还明确成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违反规定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朱紫阳、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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