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谍战”中的罪与罚
——宁波郑某等人侵犯音王公司商业秘密案尘埃落定
图为庭审现场。
导读
这是一场极具影视剧情节的“商业谍战”——几个在研发团队十几年的老员工结成团伙,想方设法从老东家拿走最核心的商业秘密,又先后离职创立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抢占市场牟利。作为全球音视频智能化集成产业的龙头企业、受害的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王公司)遭受到了创业33年来最为重大的打击。4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志君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某、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出庭履行职责。违背保守商业秘密职业规则、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被告人当庭被判刑,在知识产权创新已是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源动力的今天,给全社会敲响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
骨干想干一番“大事业”
“被告人利欲熏心、唯利是图,不仅违背了保守商业秘密的职业规则,也辜负了公司十多年来的培育和付出,更触犯了刑法……”伴随着公诉人叶伟忠宣读起诉书,在庄严肃穆的宁波中院一号法庭里,这场“商业谍战”的真相被慢慢揭开。
音王公司作为一家生产扬声器、数字调音台等专业音响设备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过不断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从1988年宁波东钱湖畔一个不足80平方米厂房、10余名员工起家,稳步发展成为一家拥有1800多名员工的大企业,还于2009年1月收购了国际知名高端调音台品牌制造商英国卡迪克公司,服务保障过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央视春晚等重大国家盛典。
2005年,郑某大专毕业后应聘来到音王公司,成为公司的重点培养对象,多次被派往国外培训学习,公司还专门为他聘请外语老师教授英语,郑某的业务能力逐年上升,一步步从助理职位成长为音王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
2015年是音王公司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一年。通过相关安排,音王公司委托德国某公司研发小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并利用德国公司技术总监乌里研发的“最佳的压缩器”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全球首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2019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颁发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音王公司所有。
数字调音台广阔的市场前景开始显现,身为技术团队核心人员的郑某嗅到了“商机”。但老板的器重、升职、加薪,并不能让他满足,他想干一番自己的“大事业”。
2016年年底,郑某先后拉拢当时的同事:音王公司电子工程师丘某、电子辅助设计师文某,还拉入了自己的外甥贺某,建起“苹果树”微信群,密谋另立公司,企图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自行生产同款调音台牟利。计划开始后,郑某安排外甥贺某在音王公司学习数字调音台的安装、生产等技术。
提到丘某,就不得不提音王公司对他同样的重金栽培。2008年,丘某进入公司以后多次获得国外培训的学习机会。鉴于其家庭困难,音王公司又多次给予加薪和额外的经济补助。从普通员工成为技术骨干,丘某同样深受音王公司的器重,但他却在关键时刻选择相信郑某。
2017年2月至3月期间,10万元、10万元、3万元,丘某等三人均向郑某出资入伙。然后继续“潜伏”在音王公司,边领工资,边用公司技术、设备暗地里试产样机。同时在郑某的授意下,各自收集有用信息。丘某趁技术总监乌里来公司指导工作时,偷偷从对方的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
这些“潜伏”行为被公诉人指控为,他们“领着公司的工资,偷了公司的技术;用着公司的原料,生产同类的产品,抢了公司的客户。”
拿着补偿金继续“窃密”
2018年4月,郑某被音王公司安排参加德国法兰克福展会时,向公司负责人提出:“2009年1月收购过来的英国公司技术人员不稳定。为防止技术文件丢失,建议将与卡迪克数字调音台相关的软件程序交给我备份保存。”
就这样,音王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原本存储于专门服务器的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被郑某获取。他第一时间指使丘某进行筛选并备份于移动硬盘中,以备使用。上述“三项技术信息”亦属于商业秘密。
此时,郑某已觉万事俱备。同年8月,他以家人重病、需要回家打理家业的理由申请离职。音王公司多次挽留无果后,聘请其为高级顾问,每月支付8000元竞业禁止补偿金。
即使如此,郑某离职时还是带走了存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两个月后,丘某也顺势离职。
此后,郑某等人在宁波东钱湖附近租赁民宅,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生产侵权调音台。
2019年3月,郑某指使贺某在广东惠州成立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并对其外观、标识等非核心功能进行了修改,以掩盖真相。文某之后也到上述公司入职。
2019年8月,音王公司从老客户处得知:“郑某在推销和音王公司同类的数字调音台产品!”便和郑某正面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未果后报案。截至案发时,郑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资料共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1205台,给音王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经鉴定,音王公司所主张的“最佳的压缩器”以及“三项技术信息”均系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与现场查扣的存储设备中或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其中,“三项技术信息”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
“保管”与“骗取”之争
庭审中,被告人郑某、丘某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根据公诉方申请通知四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围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被害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涉案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值评估及权属、侵权调音台数量认定、被害单位损失计算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害单位音王公司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郑某、丘某作了最后陈述。
郑某始终强调,“三项技术信息”并不是他“骗取”的:“这派不上用场,因为我们没有能力研发。”其辩护人也认为,代管“三项技术信息”是郑某当时作为音王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而非骗取。
公诉人从时间轴以及郑某获取该硬盘的手法举证后,对当事人连环发问:
“你是否有权掌管卡迪克技术?”
“没有。”郑某回答。
“如果当时音王公司知道你要离职,他们会将这个硬盘交给你保管吗?”
“不会。”郑某回答。
“你拿到这个硬盘后,做了什么?”
“交给丘某,让他看看里面有哪些东西。”
环环相扣的发问后,公诉人认为,郑某令音王公司对他陷入错误认识,将装有核心技术的硬盘交由他保管,郑某的行为就是骗取。而且,郑某并不仅仅是保管,而是第一时间交由丘某并指使其进行筛选并备份,实际上他是早有预谋,且有心欺骗。
“我很后悔,没想到那么严重,还要坐牢。”被告席上的郑某言辞清晰、反应敏捷,但刑事审判仍让他深受触动。
庭审的最后,音王公司考虑到丘某是受人蒙蔽而误入歧途,认罪态度良好、家境困难,恳请法庭轻判,并表示可以接纳丘某回到公司“戴罪立功”。
庭审历经近6个小时后,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郑某、丘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又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分别达273.43万元、91.43万元,分别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文某、贺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达91.43万元,属造成重大损失。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丘某、文某、贺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
庭审结束后,音王公司德国研发部技术总监乌里通过视频接受记者采访说:“亲身经历过后,我对宁波司法环境信心倍增。”参加旁听的企业代表公牛集团吴卫民认为:“今天的庭审是一堂非常生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治课,让我们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应当将商业秘密与生产设备等有形资产一样予以重点保护。”
■规则阐释
恶意侵权必受严惩
“知识产权创新是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源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针对这起宁波中院办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该案审判长、宁波中院院长陈志君指出,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偷盗他人的智慧,害人又害己,更让蓬勃发展的创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近年来,企业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等问题多发频发,已成为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痛点所在。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激起企业家的公愤,它不仅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给许多企业家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陈志君说,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使命担当,“法律尊严不容亵渎,诚信良俗不容伤害,司法决心不容低估,恶意侵权必受严惩”。
陈志君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力维护企业创新的碧水蓝天。
■专家点评
依法严惩“监守自盗”行为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炳生
商业秘密是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资源的核心要素。近年来,企业员工受利益驱使“监守自盗”时有发生,尤其是从事软件研发的工作人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更是难以认定。宁波中院审理郑某、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论证、阐明鉴定意见真实性、科学性,帮助法官对音王公司“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三项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属性的界定,以及涉案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值评估、被害单位损失的确定等,都将对国内其他商业秘密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宝贵经验。同时,鉴于被告人郑某见利忘义、蓄谋结伙并另立公司,肆意侵犯音王公司商业秘密,主观恶性较深,悔罪态度一般,被害单位反响强烈,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判处实刑。被告人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司法裁判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示范性案例。
该案审判中,宁波法、检两长亲诉亲审,释放出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净化竞争环境的坚定决心和意志,昭示着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力,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创新驱动更加迅猛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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