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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好!网上打官司最权威的规则来了

徐隽
2021年06月17日14:10 |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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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情况,并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一)》。《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首次构建了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是目前有关在线诉讼集成度最高、适用面最广、法律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被视为“网上打官司最权威的规则”。

什么是在线诉讼?

《规则》首次对在线诉讼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既可以是全流程在线办理,也可以是某一诉讼环节的在线办理,两者均是在线诉讼的表现形式。

在线诉讼如何办理?以网上立案为例:

1、微信搜索“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

2、点击姓名旁边的“未认证”,进行身份认证

3、点击“进入移动微法院分平台”,进入你所在省份的法院

4、点击我要立案→微信立案→选择立案申请人类型→勾选“同意严格遵守立案须知”并点击“同意并继续”

5、填写当事人信息、填写立案基本信息、填写原被告、代理人信息

6、添加诉讼材料、添加代收人,确认立案信息后,提交立案

7、等待法院审核,时间通常在7日内,可在“我的案件”中查询微信立案案件的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12.65亿次,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全链条、一站式的在线诉讼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在线立案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调解总次数651.3万次、诉前成功调解案件614.29万件;在线开庭128.8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34分钟;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37.97%。经过全国法院的不懈努力,在线诉讼适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诉讼模式已初步形成。

在线诉讼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吗?

《规则》对公众关心的在线诉讼适用选择和数据信息安全保护问题进行了有力回应。《规则》第二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合法自愿原则和安全可靠原则。

“合法自愿”原则强调,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或者主动选择,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安全可靠”原则强调,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严守技术中立,确保技术可靠。《规则》还首次提出要规范技术应用,严守技术中立,确保技术可靠,同时系统规范了在线诉讼身份认证、区块链存证、视听传输、录音录像等技术的应用规则,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追责机制。

《规则》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权益的有力保障,有利于更好推进在线诉讼的规范发展。

哪些情况可视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针对在线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庭审秩序问题,《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线庭审纪律,强调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其中,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在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明确了在线庭审秩序规则,确保了在线庭审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有利于更好保障程序正义,坚决捍卫司法权威。

当事人无法在同一时空参与诉讼,怎么办?

《规则》首次肯定了“非同步审理机制”,针对当事人无法在同一时空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提高审判质效。《规则》第二十条明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同时,《规则》对庭审环节的非同步审理作出特殊规定,严格限定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方式,将其作为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的特殊庭审形式,而不是在线庭审的常态,切实防止非同步庭审适用随意化,普遍化,确保有效发挥其制度功能。

在线诉讼的案件必须全部在网上公开吗?

《规则》明确以下几类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公开。首先,明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其次,明确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最后,明确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上述规定,有效实现了司法公开和权利保障的平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证据扫描件和原件有同等的效力吗?

针对电子化材料是否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的问题,《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则》第十二条指出,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但同时为确保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在四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规则》的出台,意味着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当事人不必再重复提交实体原件材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线诉讼的材料提交问题,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好发挥在线诉讼便民利民的功能作用。

当前热门的区块链存证如何审核?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证机构、第三方存证平台等大力推广,区块链存证使用越发广泛,涉区块链纠纷也日益增多,然而,区块链存证的审核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对此,《规则》第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以及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规则》的出台较为系统全面解决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有利于规范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严格区块链存证审查标准,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进一步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

会不会有人借助在线诉讼制造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介绍,《规则》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高度强调诉讼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比如,《规则》第五条明确,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则》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已同意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又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为确保在线诉讼活动合法、真实、有效,《规则》细化明确了身份认证规则,不仅要求诉讼前就应当核实诉讼主体身份,还要求对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重要环节再次验证身份,确保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调解、虚假诉讼。

我国互联网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什么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介绍,进入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国家都意识到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巨大潜力和空间。从本世纪初开始,英国、韩国、新加坡、奥地利等国就将互联网作为公众“触达司法”的重要手段,探索引入在线立案、电子卷宗技术。“在线法院”也出现在一些国家的法院改革规划中,但最终因制度障碍和经费问题搁浅。客观来讲,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建设并不具有先发优势,起步也相对较晚。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实施,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从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履行,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锐意探索创新,推动互联网司法在技术应用、程序规则、实体裁判等领域全方位转型升级。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说,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经从“跟跑”走向“领跑”,实现了“弯道超车”。

(责编:吴楠、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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