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新:案发地开庭普法,庭审后现场放流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白翼轩 张伶)“今天,我们对这起案件提起民事公益公诉,除了让两名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更是警醒大家只有‘禁渔’才会‘有鱼’。”日前,由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案发地长江边的东江社区进行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对参加旁听的渔民们亲切地说道。
2019年11月,渔民王洪、金诚昭(化名)明知长江流域正处于全面禁捕期,仍在泰州市引江河禁渔区用电捕鱼方式捕获草鱼、鲢鱼、白条鱼、赤眼鳟、鳊鱼等125.4千克。2020年1月3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随后,公益诉讼检察官对该案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审查。经审查,二人非法捕鱼的行为破坏了长江生态和渔业资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仅仅赔钱了事,被破坏的长江生态并不能得到及时修复,也无法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为此,检察官积极与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多次到长江边现场考察,并请专家进行损害评估,最终确定以增殖放流这一补充渔业资源和修复生态环境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作为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日前,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与法院沟通后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发表出庭意见阶段,检察官利用眼前这一活生生的案例向江边居民讲述了非法捕捞对长江造成的侵害后果,讲解了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进一步普及“十年禁渔”的政策。最终,法院判处王洪、金诚昭履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以及生态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用3.2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2名被告缴纳了上述费用,检察官与渔业部门工作人员邀请在场村民一起将2名被告购买的6万多尾鱼苗放流长江。“以前只知道不让捕鱼,现在知道原来国家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咱们的母亲河,更知道偷偷捕鱼是犯法的。我以后再也不馋江里的鱼了。”旁听庭审并参与放流活动的村民李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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