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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相约水库游泳一人溺亡,水库管理者应担责吗?

浙江宁海法院:水库已尽必要安全保障提示义务,不担责

2021年09月07日08: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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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情侣相约水库游泳一人溺亡,水库管理者应担责吗?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柏 林)炎炎夏日,在水中嬉戏消暑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但因游泳不当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李某系情侣关系,2020年8月底二人相约去宁海游玩,王某想带李某去水库游泳。李某虽表示自己不会游泳,但仍与王某一同前往水库。为了安全起见,王某随意在路边的汽车修理厂购买了汽车轮胎充作李某的救生圈。二人进入水中游泳后,李某坐在轮胎上玩耍嬉戏。王某则在李某附近游泳,并不时推动轮胎,通过帮助轮胎漂动来增加乐趣。谁知,李某不小心从轮胎上滑落。眼看轮胎漂远,王某随即游过去救李某,但终因体力不支,又游回岸边呼叫救援。等救援人员赶到时,李某已经溺亡。

今年1月,李某的亲属将王某、水库管理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7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与王某相约去水库游泳,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熟水性,仍主动进入水库游泳,并坐在非专业救生设备的轮胎内胎上戏水,其对可能产生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认知,故其对自身溺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明知李某不熟水性仍提议并带李某至水库游泳,并购买非专业救生设备的轮胎当作救生圈,其选择游泳地点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李某的危险范围和危险程度,且双方身份关系特殊,其更应负有保护、照顾李某安全的义务,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但在游泳过程中,王某对李某坐在轮胎上的戏水行为未加劝阻,反而用手推动轮胎帮助李某在水中滑行,未尽到保护、照顾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因此王某对李某的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水库并非营业性游泳场所,其主要功能为淡水养殖、灌溉、发电、非饮用水的供水,水库管理方作为该水库的管理人,主要义务是确保水利设施健全、功能完好等,而且水库入口处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告知公众“水深危险,注意安全,严禁在此游戏玩水”,原告李某的亲属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反驳,故水库管理方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提示义务。因此,水库管理方对李某的溺水死亡并无过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故宁海法院判决王某应承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的30%,即赔偿李某的家属赔偿金合计5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的亲属提起上诉,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责编:吴楠、梁秋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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