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首页

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动刷新:40秒60秒手动 

反恐法明年元旦起实施 公安部12月设立反恐专员

人民网(2015-12-27 16:43)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刘茸)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今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反恐怖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12月,中国公安部设立了专职反恐专员。 反恐怖主义法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高票赞成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卫星…[详细]

反恐怖法将为我国打击暴恐活动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法制网(2015-12-27 16:23)

  法制网北京12月27日讯(见习记者 莫亚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经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对出台反恐怖主义法的时机做了解释。 安卫星表示,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的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内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越…[详细]

因地制宜构建反恐体制机制

法制日报(2015-12-25 07:03)

  本报海口12月24日电 记者邢东伟通讯员宋洪涛 田和新 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志荣在今天召开的全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上强调,各地、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建设国际旅游岛、深化改革开放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反恐怖斗争面临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从海南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构建…[详细]

中国制定反恐怖主义法合情合理

法制日报(2015-12-24 06:57)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靳若城外交部发言人洪磊23日表示,中国制定反恐怖主义法合情合理,希望美方尊重中方正常的立法活动,不要搞双重标准。 “我们要求美方停止无端指责。”洪磊在例行记者会上说。 据报道,美国国务院22日对中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表示关切,称该法将影响美对华贸易和投…[详细]

首页  上一页  第 1 2 页    尾页

专题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是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反恐法》,并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广泛普及《反恐法》知识,扎实推进《反恐法》宣传工作,本网特开设反恐怖主义法专题报道专栏,供广大读者了解相关知识。

反恐怖主义法全文

  •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更多】

微博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