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新规:家庭承包耕地承包期为30年 届满后再延长30年
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对外商投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全国事实孤儿生活得到保障,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内地社保……1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今年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45个工作日以内,将重点破除市场主体反映多的纳税、获得信贷等方面的堵点痛点。
《条例》指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同时,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同时,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家庭承包耕地承包期为30年 届满后再延长3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土地征收方面,《决定》指出,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且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开展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1月29日下午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此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完善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体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精神对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加了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等。
据钟山介绍,草案删去了关于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并明确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12月27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聚焦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全国事实孤儿将全面纳入保障范围
2019年7月,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事实孤儿保障对象,规范了认定流程,突出了保障重点。这也是我国首次就加强“事实孤儿”保障工作出台专门意见。目前,全国各省份均已制定了落实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所有的事实孤儿将被全面纳入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意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意见》提出,要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引进社会力量,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时也提到,加强送养工作的指导,在充分尊重儿童和家庭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家庭依法收养这些孩子。用社会化关怀手段,处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问题,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港澳台居民明年1月起可参加内地社保
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施
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发布的常规准入部分共2643个药品,包括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中药饮片采用准入法管理,共纳入892个。
从新增的品种看,共新增148个品种,其中,西药47个,中成药101个,新增药品覆盖了要优先考虑的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药品和儿童用药,包括通过常规准入新增重大疾病治疗用药5个,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36个,儿童用药38个。
地方性法律法规:
广东:67条规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修订通过了《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立足当前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在做好同原法继承与衔接的同时,积极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转型难、权益保护难等突出问题,并重点增强了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悉,条例共10章67条,围绕营商环境、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条例》着力优化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涉企法规政策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听取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依托实体办事大厅和“数字政府”,建立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针对中小企业办证难问题,明确行政机关不得无故拒收中小企业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安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两保”合并
安徽省医保局介绍,2020年1月1日起,安徽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准确记录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支出具体情况。
此外,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省医保中心将就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直接结算。
安徽省医保局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确保待遇标准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但需要提醒的是,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两项保险待遇。生育津贴自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方可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用)自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参保单位欠费期间职工两项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海南:全省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看病可报销
海南省医保局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纳入报销范围。
《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服务管理。全省二级及以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参保居民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分别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符合肺癌、胃癌、肝癌和大肠癌筛查条件的参保居民,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筛查。专项筛查费用不受每日最高支付限额限制,符合医保规定的,统筹基金按50%支付,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累计支付不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50%。
浙江:中国首部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地方性法规明年施行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首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落地。
《条例》对农村生活污水与处理设施的范围、政府部门的建设与监管职责、运行维护单位的行为规范及其与设施使用人的职责边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条例》规定,村民应当在农房建设时,同步建成化粪池、隔油池等户内处理设施,并对这部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村民也有权举报任何破坏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个人或单位。
重庆:主城部分轨道交通公交线路双休日及节假日延时收班
重庆市交通局发布消息,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双休及节假日等时段延长部分轨道交通及公交线路夜间运营时间。
具体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在双休日和重要节假日如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针对部分轨道和公交线路的夜间运营时间实施延时收班。其中,轨道交通除4号线外,末班车运营时间均为22:30由两端起点站对发。而在轨道交通延时收班时段,为方便乘客换乘地面公交,部分重要商圈、景区范围内的公交线路将同步延长运营时间。除延时线路外,在五大商圈,还有7条夜间线路、51辆运力通宵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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