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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时间
:2013年10月24日14:00
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内容
: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及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
【视频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
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薛春喜
未成年性侵案有关事实避免反复询问 不“二次伤害”
严惩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 最高可判死刑
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 律师等应对细节保密
在教室等场所强奸未成年人的 刑期加重至十年以上
对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后果等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
性侵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 都认定其为“明知”
严惩“校园性侵”等行为 不以是否给付金钱作为区分
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 突出体现特殊保护
四部门联合发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
案例:王佳佳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 被判死刑
案例:杨宗樑强奸幼女 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案例:关天翼猥亵儿童情节恶劣 领刑三年六个月
周峰
肖振猛
孙萍
薛春喜
间隔
10秒
15秒
30秒
1分钟
2分钟
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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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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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有关术语说明
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现场记者
中国妇女报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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